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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檢舉或查獲毒品案件之獎金,由法務部列入年度預算辦理。
  2. 前項獎金之發,由案件之主辦機關檢附起訴書、檢驗文件及獎金分配建議表等資料,於案件繫屬法院後六個月內報請該案件起訴之地方檢察署審核後,轉報臺灣高等檢察署核發獎金。但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前開期限自提報機關收受審查確認會議紀錄之翌日起算。
  3. 前項情形,因被告死亡或其他法定原因致未起訴,但查有實據者,於該案件偵結後六個月內報請偵辦該案件之地方檢察署審核後,轉報臺灣高等檢察署核發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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