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第 17 條的規定: 1. 檢舉或查獲毒品案件的獎金由法務部列入年度預算辦理。這表示獎金的核發是由法務部在年度預算中進行安排。 2. 獎金的核發程序需要案件的主辦機關提供起訴書、檢驗文件以及獎金分配建議表等相關資料。這些資料將在案件繫屬法院後六個月內由主辦機關報請該案件起訴的地方檢察署審核,並轉交臺灣高等檢察署核發獎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符合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則計算期限從提報機關收受審查確認會議紀錄的翌日開始計算。 3. 如果案件繫屬法院後六個月內被告死亡或因其他法定原因未被起訴,但有實據表明該案件有罪,則需要在該案件偵結後六個月內報請該案件的偵辦地方檢察署審核,並轉報臺灣高等檢察署核發獎金。 以上資訊是根據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的相關條文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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