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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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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檢舉或查獲毒品案件之獎金,由法務部列入年度預算辦理。
  2. 2.前項獎金之發,由案件之主辦機關檢附起訴書、檢驗文件及獎金分配建議表等資料,於案件繫屬法院後六個月內報請該案件起訴之地方檢察署審核後,轉報臺灣高等檢察署核發獎金。但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前開期限自提報機關收受審查確認會議紀錄之翌日起算。
  3. 3.前項情形,因被告死亡或其他法定原因致未起訴,但查有實據者,於該案件偵結後六個月內報請偵辦該案件之地方檢察署審核後,轉報臺灣高等檢察署核發獎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第 17 條的規定: 1. 檢舉或查獲毒品案件的獎金由法務部列入年度預算辦理。這表示獎金的核發是由法務部在年度預算中進行安排。 2. 獎金的核發程序需要案件的主辦機關提供起訴書、檢驗文件以及獎金分配建議表等相關資料。這些資料將在案件繫屬法院後六個月內由主辦機關報請該案件起訴的地方檢察署審核,並轉交臺灣高等檢察署核發獎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符合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則計算期限從提報機關收受審查確認會議紀錄的翌日開始計算。 3. 如果案件繫屬法院後六個月內被告死亡或因其他法定原因未被起訴,但有實據表明該案件有罪,則需要在該案件偵結後六個月內報請該案件的偵辦地方檢察署審核,並轉報臺灣高等檢察署核發獎金。 以上資訊是根據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的相關條文進行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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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第 17 條規定:「檢舉或查獲毒品案件之獎金,由法務部列入年度預算辦理。前項獎金之核發,由案件之主辦機關檢附起訴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