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第 18 條,我將逐條釋義如下: 1. 受理檢舉機關對於檢舉毒品人員之姓名、年齡、住居所等足資辨別其特徵及檢舉內容等資料,應予保密。對於檢舉毒品人員之檢舉書、筆錄及其他有關資料,除有作為犯罪證據之必要者外,應另卷封存,不得附於偵查卷內。 根據此條款,處理毒品檢舉的機關在接收檢舉時,應保密檢舉人提供的姓名、年齡、住居所等個人資料,以及檢舉內容等相關資料。對於檢舉書、筆錄和其他相關資料,除非作為犯罪證據必要,否則應另外加以封存,不得附在偵查卷宗內。 參考資料: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第 18 條 2. 同一案件數人先後檢舉而查獲者,發給獎金予最先提供具體事證之檢舉毒品人員。數人共同檢舉或不能區分檢舉先後者,平均分配其獎金。但其餘檢舉毒品人員提供之事證,對於查獲有重要幫助者,酌給獎金。 根據此條款,如果同一案件有多人先後檢舉而被查獲,將向最先提供具體事證的檢舉人發放獎金。如果有多人共同檢舉或無法區分先後,則將獎金平均分配給這些檢舉人。然而,對於其他檢舉人提供的對查獲起重要幫助的事證,可以酌情給予獎金。 參考資料: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第 18 條 3. 發給檢舉毒品人員獎金,應審慎考量時間、場所,切實注意保密。 根據此條款,在發放獎金給檢舉毒品人員時,應審慎考慮檢舉的時間和場所,並切實注意保密的原則。 參考資料: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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