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第19條的規定: 1. 如果有兩個以上的機關共同查獲毒品案件,獎金將按照主辦機關佔七成、會辦機關佔三成的比例進行分配。如果無法確定主辦或會辦機關,則獎金將平均分配給各機關。然而,處理分配獎金的檢察署可以根據案情性質,調整獎金分配比例,並考慮各機關的實際貢獻情況進行協調分配。 2. 本辦法所指的主辦機關是指提供主要情報、線索、蒐證重要證據或逮捕首要犯人,進而查獲毒品案件的機關;會辦機關則指協助偵辦毒品案件的機關。 舉例來說,在一個毒品案件中,警察局提供了主要的情報和線索,並成功逮捕了首要犯人,檢察署則協助收集證據,最終成功查獲了該毒品案件。根據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第19條的規定,警察局將獲得70%的獎金,檢察署將獲得30%的獎金。如果還有其他機關參與協助偵辦該案件,獎金將根據各機關的實際貢獻情況進行適當的調整分配。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