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查緝毒品人員之獎懲,應及時辦理。辦理防毒、拒毒、戒毒人員之獎懲,除辦理專案或對防制毒品危害有特殊貢獻或違法失職者,得隨時辦理獎懲外,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作為年終考績考之重要依據。
  2. 第十條獎金、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獎勵之規定於檢察機關及其所屬人員,不適用之。
  3. 第十二條懲處之規定於檢察官,不適用之。檢察官之懲處依法官法第九十五條及相關規定辦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