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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第 95 條(職務監督權人之處分權限及行使方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所定監督權人,對於被監督之檢察官得為下列處分: 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促其注意。 二、有廢弛職務、侵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加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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