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 第 95 條(職務監督權人之處分權限及行使方式)
前條所定監督權人,對於被監督之檢察官得為下列處分: 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促其注意。 二、有廢弛職務、侵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加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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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法官法第95條規定職務監督權人對被監督檢察官得為兩種處分:就職務上事項發命令促其注意,對廢弛職務、侵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加以警告。
Q · 覺得檢察官辦案怠惰或態度差,能做什麼?
依法官法第95條,職務監督權人(如檢察長、檢察總長)對被監督之檢察官得為兩種處分:一是就職務上事項發命令促其注意;二是對廢弛職務、侵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加以警告。警告屬正式職務監督處分會被記錄,經警告一年內再犯或累計三次即視同情節重大(第96條)。民眾可據此向該地檢署檢察長書面陳情,門檻低於聲請評鑑。
白話解讀
你以為檢察官辦你的案子,只有法律在管他?其實還有一個你看不見的內部監督系統在運作。這條規定上級檢察官(如檢察長、檢察總長)對下屬檢察官的兩種「行政處分」權力:一是針對職務事項發命令要他注意(程度較輕的指示),二是針對廢弛職務、侵越權限、行為不檢者加以「警告」(程度較重的處分)。注意這裡的「警告」不是隨便念兩句,而是正式的職務監督處分,會被記錄、累積。為什麼這對你重要?因為當你覺得承辦你案子的檢察官有問題,比如拖延不處理、態度惡劣、明顯偏頗,你不是只能默默忍受,也不是只能等到他犯下大錯才提評鑑。中間還有這條「職務監督」這層機制可以動用。
法律定性
法官法第95條為檢察官職務監督處分之規範,授權前條所定監督權人對被監督檢察官採取兩階段處分:第一款就職務上事項發命令促其注意,第二款對廢弛職務、侵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加以警告,構成檢察一體原則下行政監督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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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檢察官不開庭、不傳喚、案子拖很久,我能做什麼?▾
可以向該地檢署檢察長書面陳情,依法官法第95條第1款請求對承辦檢察官發命令促其注意,門檻比聲請評鑑低、效果也較直接。陳情書一定要寫具體日期、案號與可量化事實,泛泛抱怨辦案太慢會被認為無據陳情。
Q2檢察官開庭時態度很差、講話羞辱我,這算什麼?▾
可能落入第2款行為不檢的範圍,可向檢察長陳情請求警告處分。若有合法錄音或在場律師、家屬作證更佳。行為不檢有解釋空間,但實務上需具體事實佐證,純主觀感受很難構成警告事由。
Q3對檢察官陳情會被報復嗎?▾
依法不該,檢察官受法律保障不能因當事人正當行使監督請求權而為不利處置。但程序上會徵詢該檢察官回應,若案件仍在他手上難免有微妙影響,情節嚴重時可同時依刑事訴訟法第25條聲請迴避降低風險。
Q4法官法第95條是什麼?▾
規範職務監督權人對被監督檢察官的兩種處分:就職務事項發命令促其注意、對廢弛職務或行為不檢者加以警告。
Q5促其注意和警告差在哪?▾
促其注意針對職務事項、程度較輕屬指示;警告針對廢弛職務、侵越權限或行為不檢、程度較重且留紀錄。
Q6什麼叫行為不檢?▾
檢察官言行有失職務尊嚴或妥適性的彈性概念,須具體事實佐證,純主觀感受難以構成。
Q7職務監督和檢察獨立衝突嗎?▾
不衝突。獨立的是個案不受具體指揮(第94條但書),監督的是職務行為妥適性,兩者用個案與職務切開。
Q8檢察官辦案怠惰怎麼陳情?▾
確認承辦檢察官與案號 → 整理時間軸事證 → 寫陳情書寄檢察長並引用第95條 → 副本送高檢署加壓。
Q9陳情書要寫什麼才有效?▾
寫具體日期、案號、可量化事實(如收案至今未開庭X個月)並指明屬第1款或第2款,泛泛抱怨會被當無據陳情。
Q10陳情要不要花錢?▾
向檢察長書面陳情本身不收費,與聲請評鑑、提告民刑事的成本不同,是門檻最低的一步。
Q11怎麼舉證檢察官行為不檢?▾
合法錄音錄影、在場律師或家屬證言、書面往來紀錄;法庭內通常禁錄音,可用庭外走廊互動佐證。
Q12職務監督 vs 檢察官評鑑哪個先?▾
職務監督門檻低可先走,警告累積到情節重大才銜接評鑑;情節嚴重時兩者可併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促其注意 | 警告 |
|---|---|---|
| 適用事由 | 職務上之事項(一般指示) | 廢弛職務、侵越權限或行為不檢 |
| 處分程度 | 較輕 | 較重 |
| 是否留紀錄 | 指示性質 | 正式處分、會被記錄累積 |
| 升級效果 | 無直接升級 | 一年內再犯或累計三次視同情節重大(第9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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