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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第 9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行政之監督,依下列規定: 一、法務部部長監督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 二、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監督該檢察署。 三、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與所屬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 四、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長監督該分署。 五、高等檢察署檢察分署檢察長監督該檢察署與轄區內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 六、地方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 七、地方檢察署檢察分署檢察長監督該檢察署。
  2. 前項行政監督權人為行使監督權,得就一般檢察行政事務頒布行政規則,督促全體檢察官注意辦理。但法務部部長不得就個別檢察案件對檢察總長、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為具體之指揮、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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