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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法官法 第 96 條(懲戒權與職務監督處分權行使之範疇)

  1. 1.被監督之檢察官有前條第二款之情事,情節重大者,第九十四條所定監督權人得以所屬機關名義,請求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或移由法務部準用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辦理。
  2. 2.被監督之檢察官有前條第二款之情事,經警告後一年內再犯,或經警告累計達三次者,視同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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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官法第96條規定,檢察官經警告後一年內再犯,或累計三次警告者,視同情節重大,監督權人得請求評鑑或移送懲戒。

Q · 檢察官被警告幾次會被送評鑑?

依法官法第96條第2項,檢察官有第95條第2款情事,經警告後一年內再犯一次,或累計達三次警告者,即「視同情節重大」。一旦達此擬制門檻,第94條所定監督權人得以所屬機關名義請求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或移由法務部準用第51條第2項、第3項規定辦理懲戒程序。

白話解讀

前一條(第95條)告訴你檢察長可以對下屬發「注意命令」或「警告」。這條接著告訴你:警告不是孤立事件,而是會累積的紅綠燈。當被警告的情節「重大」時,監督長官可以用所屬機關名義「請求檢察官評鑑」(送到外部的評鑑委員會審查)或「移送法務部準用第51條」(按法官懲戒程序處理)。最關鍵的是第二項的計分機制:經警告後一年內再犯、或累積達三次者,自動「視同情節重大」。這代表一個檢察官並不需要犯一次大錯才會被送評鑑,可能是三次小錯累積到「制度自動升級」的那一刻,他的職涯就會被推到鋼絲上。對你而言,這意味著當你陳情一個檢察官時,你的陳情不只是這一次的事,它可能變成壓垮這個檢察官紀錄的最後一根稻草。

法律定性

法官法第96條為檢察官職務監督與評鑑之銜接條款,規定檢察官有警告事由且情節重大時,監督權人得以所屬機關名義請求評鑑或移送懲戒;並設累進擬制機制——經警告後一年內再犯,或累計三次警告者,視同情節重大,使多次輕微違失自動升級為可送評鑑的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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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檢察官累計幾次警告會視同情節重大?

依法官法第96條第2項,累計達三次警告,或經警告後一年內再犯一次,即視同情節重大。

Q2視同情節重大之後會怎樣?

監督權人得以所屬機關名義請求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或移由法務部準用第51條第2項、第3項辦理懲戒程序。

Q3一定要透過監督長官才能送評鑑嗎?

不是。法官法第89條準用第35條,當事人具直接利害關係時可自行向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請求個案評鑑,與本條機關請求並行。

Q4法官法第96條是什麼?

檢察官紀律的累進計分卡,把日常警告連成一條線,從職務監督橋接到正式評鑑與懲戒。

Q5什麼叫『視同情節重大』?

符合一年內再犯或累計三次的客觀條件時,法律直接擬制為情節重大,無須逐案論斷嚴重性。

Q6誰是本條所稱的『監督權人』?

依第94條規定,指法務部部長、各級檢察署檢察長等對檢察行政有監督權之人。

Q7怎麼查檢察官有沒有被警告過?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向法務部或地檢署申請公開職務監督處分紀錄,涉隱私部分會遮掩。

Q8陳情檢察官怎麼寫最有效?

先查警告前科,書面明確引用第96條第2項,副本送高檢署檢察長層級加壓,同步自行向評鑑委員會聲請。

Q9怎麼自行向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聲請?

依第89條準用第35條,具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可自行請求個案評鑑,與機關請求並行。

Q10聲請評鑑有沒有時限?

依評鑑運作規則,自知悉違失之日起1年內、發生之日起2年內提出。

Q11第96條第1項和第2項差在哪?

第1項是長官就個案判斷情節重大;第2項是把一年內再犯或累計三次直接擬制為重大,不需逐案論斷。

Q12機關名義請求 vs 當事人自行聲請差在哪?

本條第96條是監督長官以機關名義請求;當事人依第89條準用第35條以個人名義請求,兩條管道獨立可並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para_1para_2
啟動依據監督長官就個案判斷『情節重大』符合『一年內再犯』或『累計三次』即擬制重大
判斷彈性保留長官主觀裁量餘地客觀計量、不得掩蓋
陳情人切入點強調單次違失之嚴重性蒐集並引用既有警告紀錄促成升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日本検察庁法 第23条(検察官適格審査会による適格性審査制度)
🇰🇷 韓國검사징계법(검사 징계 제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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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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