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 第 96 條(懲戒權與職務監督處分權行使之範疇)
- 1.被監督之檢察官有前條第二款之情事,情節重大者,第九十四條所定監督權人得以所屬機關名義,請求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或移由法務部準用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辦理。
- 2.被監督之檢察官有前條第二款之情事,經警告後一年內再犯,或經警告累計達三次者,視同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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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法官法第96條規定,檢察官經警告後一年內再犯,或累計三次警告者,視同情節重大,監督權人得請求評鑑或移送懲戒。
Q · 檢察官被警告幾次會被送評鑑?
依法官法第96條第2項,檢察官有第95條第2款情事,經警告後一年內再犯一次,或累計達三次警告者,即「視同情節重大」。一旦達此擬制門檻,第94條所定監督權人得以所屬機關名義請求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或移由法務部準用第51條第2項、第3項規定辦理懲戒程序。
白話解讀
前一條(第95條)告訴你檢察長可以對下屬發「注意命令」或「警告」。這條接著告訴你:警告不是孤立事件,而是會累積的紅綠燈。當被警告的情節「重大」時,監督長官可以用所屬機關名義「請求檢察官評鑑」(送到外部的評鑑委員會審查)或「移送法務部準用第51條」(按法官懲戒程序處理)。最關鍵的是第二項的計分機制:經警告後一年內再犯、或累積達三次者,自動「視同情節重大」。這代表一個檢察官並不需要犯一次大錯才會被送評鑑,可能是三次小錯累積到「制度自動升級」的那一刻,他的職涯就會被推到鋼絲上。對你而言,這意味著當你陳情一個檢察官時,你的陳情不只是這一次的事,它可能變成壓垮這個檢察官紀錄的最後一根稻草。
法律定性
法官法第96條為檢察官職務監督與評鑑之銜接條款,規定檢察官有警告事由且情節重大時,監督權人得以所屬機關名義請求評鑑或移送懲戒;並設累進擬制機制——經警告後一年內再犯,或累計三次警告者,視同情節重大,使多次輕微違失自動升級為可送評鑑的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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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檢察官累計幾次警告會視同情節重大?▾
依法官法第96條第2項,累計達三次警告,或經警告後一年內再犯一次,即視同情節重大。
Q2視同情節重大之後會怎樣?▾
監督權人得以所屬機關名義請求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或移由法務部準用第51條第2項、第3項辦理懲戒程序。
Q3一定要透過監督長官才能送評鑑嗎?▾
不是。法官法第89條準用第35條,當事人具直接利害關係時可自行向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請求個案評鑑,與本條機關請求並行。
Q4法官法第96條是什麼?▾
檢察官紀律的累進計分卡,把日常警告連成一條線,從職務監督橋接到正式評鑑與懲戒。
Q5什麼叫『視同情節重大』?▾
符合一年內再犯或累計三次的客觀條件時,法律直接擬制為情節重大,無須逐案論斷嚴重性。
Q6誰是本條所稱的『監督權人』?▾
依第94條規定,指法務部部長、各級檢察署檢察長等對檢察行政有監督權之人。
Q7怎麼查檢察官有沒有被警告過?▾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向法務部或地檢署申請公開職務監督處分紀錄,涉隱私部分會遮掩。
Q8陳情檢察官怎麼寫最有效?▾
先查警告前科,書面明確引用第96條第2項,副本送高檢署檢察長層級加壓,同步自行向評鑑委員會聲請。
Q9怎麼自行向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聲請?▾
依第89條準用第35條,具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可自行請求個案評鑑,與機關請求並行。
Q10聲請評鑑有沒有時限?▾
依評鑑運作規則,自知悉違失之日起1年內、發生之日起2年內提出。
Q11第96條第1項和第2項差在哪?▾
第1項是長官就個案判斷情節重大;第2項是把一年內再犯或累計三次直接擬制為重大,不需逐案論斷。
Q12機關名義請求 vs 當事人自行聲請差在哪?▾
本條第96條是監督長官以機關名義請求;當事人依第89條準用第35條以個人名義請求,兩條管道獨立可並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para_1 | para_2 |
|---|---|---|
| 啟動依據 | 監督長官就個案判斷『情節重大』 | 符合『一年內再犯』或『累計三次』即擬制重大 |
| 判斷彈性 | 保留長官主觀裁量餘地 | 客觀計量、不得掩蓋 |
| 陳情人切入點 | 強調單次違失之嚴重性 | 蒐集並引用既有警告紀錄促成升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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