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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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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實任法官、檢察官於自願退休或自願離職生效日前六個月起,得向考選部申請全部科目免試以取得律師考試及格資格。
  2. 2.前項申請應繳驗司法院或法務部派令、銓敘部銓敘審定函及服務機關出具之服務紀錄良好證明等文件;服務紀錄良好證明之內容、標準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法務部分別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官法第 97 條讓實任法官、檢察官於自願退離前六個月起,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取得律師考試及格資格。

Q · 退休的法官、檢察官可以不用考試就當律師嗎?

可以,實任者退離前六個月可申請全科免試

依法官法第 97 條,實任法官、檢察官在自願退休或自願離職生效日前六個月起,得向考選部申請「全部科目免試」取得律師考試及格資格。要件有三:須為「實任」(已完成試署)、須屬「自願」退休或離職(非被免職撤職)、須繳驗派令、銓敘審定函與服務機關出具之服務紀錄良好證明。被懲戒、強制退休、彈劾免職者不適用,仍須走一般律師考試管道。

白話解讀

你可能不知道,從法官、檢察官轉任律師,有一條一般人完全沒有的捷徑:實任滿一定年資的法官、檢察官,在自願退休或自願離職生效日前六個月起,可以直接向考選部申請「全部科目免試」取得律師考試及格資格。注意「全部科目免試」這六個字的份量:律師考試是台灣門檻最高的國家考試之一,律師考試錄取率長期在百分之十上下,許多法律系畢業生考五年、十年都還在門外。但實任法官、檢察官能直接跳過所有筆試,憑年資取得律師資格。為什麼會這樣設計?因為法官、檢察官在實務上每天處理的法律問題,遠比考場上的案例題複雜。但這條也帶來深刻的爭議:法律界稱之為「旋轉門條款」,因為它讓退休法官、檢察官帶著對體系的深度熟悉,直接進入律師市場,可能對其他律師形成不對稱競爭。

法律定性

法官法第 97 條規範司法官免試轉任律師的資格捷徑:實任法官、檢察官於自願退休或自願離職生效日前六個月起,得向考選部申請全部科目免試以取得律師考試及格資格,並須繳驗派令、銓敘審定函及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是肯定司法官實務歷練的專業流動制度。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什麼是實任法官、檢察官?跟一般法官、檢察官有什麼不同?

實任是相對於試署、候補的概念。司法官養成有候補(前5年)、試署(中間1-2年)、實任(完成試署審查後)三階段,只有實任才完整擁有身分保障,也才符合本條免試取得律師資格的條件。許多年輕司法官離職時還在候補或試署,不適用本條。

Q2如果是被懲戒免職的法官、檢察官,可以用這條嗎?

不可以。本條明文限自願退休或自願離職,被免職、撤職、停職、強制退休者不在範圍內,必須走一般律師考試管道,且服務紀錄良好證明這道關卡通常也過不了。

Q3退休檢察官轉律師後馬上就能接案嗎?

資格取得後仍須依律師法向律師公會申請登錄才能執業。更重要的是律師法第32條迴避規定:自離職日起一年內不得受理原任職法院、檢察署的訴訟案件,許多退休司法官因此選擇到其他縣市開業。

Q4法官退休可以當律師嗎?

可以。實任法官、檢察官自願退離前六個月起可依法官法97條申請全科免試取得律師資格。

Q5法官法第97條是什麼?

規範司法官免試轉任律師的旋轉門條款,肯定實任司法官實務歷練。

Q6什麼是全部科目免試?

依專技人員考試法,符合資格者免除全部考試科目直接取得及格資格。

Q7什麼是實任法官、檢察官?

完成候補、試署審查後取得完整身分保障的階段,只有實任才適用本條。

Q8法官、檢察官怎麼申請免試轉律師?

退離生效日前六個月內向考選部申請,繳驗派令、銓敘審定函、服務紀錄良好證明。

Q9免試轉任律師要準備什麼文件?

司法院或法務部派令、銓敘部銓敘審定函、服務機關出具之服務紀錄良好證明三件。

Q10取得律師資格後怎麼開始執業?

向律師公會登錄,並依律師法32條注意離職一年內不得受理原任職法院案件。

Q11申請時點怎麼抓才不會錯過?

窗口是退離生效日前六個月起到生效日之間,錯過就要走一般律師考試。

Q12免試轉任 vs 一般律師考試差在哪?

免試憑實任年資與服務紀錄,一般考試錄取率約一成;前者另受一年迴避限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mian_shi_zhuan_renyi_ban_kao_shi
管道全部科目免試律師高考筆試
門檻實任年資+服務紀錄良好錄取率約一成
時點限制退離前六個月窗口每年定期報考
執業限制律師法第32條一年迴避無特別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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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
全部科目免試
門檻
實任年資+服務紀錄良好
時點限制
退離前六個月窗口
執業限制
律師法第32條一年迴避

yi_ban_kao_shi

管道
律師高考筆試
門檻
錄取率約一成
時點限制
每年定期報考
執業限制
無特別迴避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弁護士法 第5条(裁判官・検察官等の経歴者に対する弁護士資格の特例)
德國§ 4 BRAO i.V.m. § 5 DRiG(Einheitsjurist:取得法官資格者即具律師執業資格)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00614 制定)

實任法官、檢察官於自願退休或自願離職生效日前六個月起,得向考選部申請全部科目免試以取得律師考試及格資格。   前項申請應繳驗司法院或法務部派令、銓敘部銓敘審定函及服務機關出具之服務紀錄良好證明等文件;服務紀錄良好證明之內容、標準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法務部分別定之。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1000614 制定)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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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法第 97 條規定:「實任法官、檢察官於自願退休或自願離職生效日前六個月起,得向考選部申請全部科目免試以取得律師考試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法第 9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官法第 9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