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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第 98 條(本法施行前已取得法官、檢察官任用資格之規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現職法官於本法施行前已任命為實任法官者,毋須經法官遴選程序,當然取得法官之任用資格,且其年資之計算不受影響,本法施行前已任命為實任檢察官者,亦同。
  2. 法官、檢察官之年資相互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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