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 第 99 條(本法施行前未取得法官、檢察官任用資格之規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於本法施行前尚未取得實任法官、檢察官資格者,仍依施行前之相關法令取得其資格。但有關候補法官於候補期間僅得擔任陪席法官或受命法官之限制,仍依本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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