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人三字第 1040018534 號
要旨
說明候補及試署法官書類送審之相關規範,並檢送「適用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舊制)者,書類送審報送時點及區間說明表」、「適用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之各類書類可回溯報送件數說明表」及「候補試署法官書類送審情形表」,以供辦理
主旨
有關候補及試署法官書類送審相關規範,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法官法第 99 條規定:「於本法施行前尚未取得實任法官、檢察官資格者,仍依施行前之相關法令取得其資格。…」又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下稱考核辦法)第 20 條規定略以,本辦法施行前尚未取得實任法官資格之候補、試署法官,仍依廢止前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下稱考查辦法)之規定辦理服務成績考核。
二、考查辦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試署法官派代後六個月至一年內送成績審查,其裁判或相關書類之審查,應就最近一年內(含候補書類及格之日後)其擔任受命或獨任法官之裁判或相關書類共十件…報送司法院…」是如於本院函復法官書類電腦隨機抽取結果之日起 30日內,檢送書類至本院者,以服務法院報送法官辦案書類目錄清冊之日為候補書類及格日;如逾 30 日者,以服務法院函送書類之日為候補書類及格日。
三、為符合審查試署服務成績及延長候補、試署再予審查之制度立意,適用考查辦法者,依送審時點按比例計算各類書類可回溯報送之件數,爰請依「適用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之各類書類可回溯報送件數說明表」辦理。
四、依考核辦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試署法官應於試署期滿前六個月內,自行指定其中一日為基準日,再選定該日回溯一年內(含前條第一項自行指定基準日翌日起之候補期間)所作裁判書類十件…報送司法院…」是適用該辦法辦理試署服務成績審查者,亦得回溯報送候補書類,於該辦法修正前,亦依前開說明表所列試署書類送審件數規範辦理。
五、訂定「候補試署法官書類送審情形表」,請於報送候補或試署法官辦案目錄清冊及自選書類 10 件至本院審查時,併填送本院。
六、檢送「適用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舊制)者,書類送審報送時點及區間說明表」、上開說明表及情形表各 1 份,另將登載於本院院內網站/審判資訊服務站/法官人事專區/候補試署法官服務成績考核項下。
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臺灣高等法院(含附件)、本院資訊處(請登法學函釋)(含附件)、本院人事處(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