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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第 100 條(本法施行前已優遇之法官、檢察官權益適用規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施行前已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停止辦理案件之實任法官、檢察官,支領現職法官、檢察官之俸給,不適用第七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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