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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任司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七十歲者,應停止辦理案件,從事研究工作;滿六十五歲者,得減少辦理案件。 實任司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身體衰弱,不能勝任職務者,停止辦理案件。 停止辦理案件司法官,仍為現職司法官,支領司法官之給與,並得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辦理退休及撫卹。但不計入該機關所定員額之內。
立法理由一、不能勝任繁劇之年老資深司法官,應准以原職原俸調辦研究工作,即符合憲法保障法官之精神,並可利用其豐富實務經驗,以為改進司法之參考。 二、身體衰弱,不能勝任職務之年老司法官,應停止辦理案件,以資保障。
實任司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七十歲者,應停止辦理案件,從事研究工作;滿六十五歲者,得減少辦理案件。 實任司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身體衰弱,不能勝任職務者,停止辦理案件。 停止辦理案件司法官,仍為現職司法官,支領司法官之給與,並得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或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辦理退休及撫卹。但不計入該機關所定員額之內。
立法理由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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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能勝任繁劇之年老資深司法官,應准以原職原俸調辦研究工作,即符合憲法保障法官之精神,並可利用其豐富實務經驗,以為改進司法之參考。 二、身體衰弱,不能勝任職務之年老司法官,應停止辦理案件,以資保障。
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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