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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實任司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七十歲者,應停止辦理案件,從事研究工作;滿六十五歲者,得減少辦理案件。
  2. 實任司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身體衰弱,不能勝任職務者,停止辦理案件。
  3. 停止辦理案件司法官,仍為現職司法官,支領司法官之給與,並得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辦理退休及撫卹。但不計入該機關所定員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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