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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 39 條(實任司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年資與待遇之計算)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實任司法官轉任司法院或法務部之司法行政人員者,其年資及待遇均仍依相當職位之司法官規定列計;其達司法行政人員命令退休年齡三個月前,應予轉任司法官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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