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任司法官轉任司法院或法務部之司法行政人員者,其年資及待遇均仍依相當職位之司法官規定列計;其達司法行政人員命令退休年齡三個月前,應予轉任司法官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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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任司法官轉任司法院或法務部之司法行政人員者,其年資及待遇均仍依相當職位之司法官規定列計。其達司法官行政人員命令退休年齡三個月前,應予轉任司法官職務。
立法理由司法行政人員,任重事繁,諸如審檢業務之監督,民刑法規之修訂,法令疑義之研究,辦案成績之考核,非有審檢實務經驗之人員,不能勝任愉快,但司法官之任用、待遇與年資,均與一般公務人員有別,故設本條規定,俾得選調優秀之實任司法官轉任司法行政工作。
司法行政人員,任重事繁,諸如審檢業務之監督,民刑法規之修訂,法令疑義之研究,辦案成績之考核,非有審檢實務經驗之人員,不能勝任愉快,但司法官之任用、待遇與年資,均與一般公務人員有別,故設本條規定,俾得選調優秀之實任司法官轉任司法行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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