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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人法字第 1010028650 號

會議日期 101 年 11 月 04 日

要旨

有關法官法施行前,實任法官、檢察官已轉任司法行政人員任期起算日疑義,又如實任法官、檢察官轉任法務部政務次長,因該職位屬政務人員,故無轉任任期之適用

案由

疑 義:就法官法(下稱本法)施行前,實任法官、檢察官已轉任司法行政人員之任期起算日疑義及法務部政務次長,由實任法官、檢察官轉任者,是否亦有轉任任期之適用疑義。

說明

一、有關本法施行前,實任法官、檢察官已轉任司法行政人員者之任期計算方式,因本法施行前,實任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係依人事條例第39 條規定辦理,同條並無轉任期間之限制。本法施行後,第 76 條第 1 項已有明文規定,故是類人員任期應自施行日(即 101 年 7月 6 日)起算。又檢察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依本法第 89 條第 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第 1 項、第 3 項,準用第 76 條第 1項之規定,故實任檢察官於本法施行前已轉任司法行政人員者,於同法施行後之任期起算時點,本於「準用」之法律原理,請法務部參酌前揭說明酌處。

二、至法務部政務次長如由實任法官、檢察官轉任者,是否有本法第 76條第 1 項轉任任期之適用乙節,因政務次長屬政務人員,該職位亦非屬依其他法律規定由實任法官、檢察官轉任辦理行政事項之人員,應非本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第 1 項規範之對象,爰無轉任任期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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