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4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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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法施行細則第40條第1項規定,當現職法官或檢察官轉任政務人員或特任人員後,再回任檢察官時,是不需要經過檢察官遴選程序的。同樣地,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或檢察官所列計的人員,也不需要經過檢察官遴選程序。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現職法官轉任為政務人員或特任人員後,然後再回任檢察官,他或她不需要參與檢察官遴選程序,可以直接回任檢察官的職務。同樣地,如果一位法官或檢察官先後擔任政務人員或特任人員,且年資沒有中斷,他或她也不需要參與檢察官遴選程序。
相關函釋 1 則
- 第八十九條第九項條文
- 政務人員名詞
- 法官法 第 8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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