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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施行細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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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現職法官、檢察官轉任下列人員後,再回任檢察官者,毋須經檢察官遴選程序: 一、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九項所定政務人員及特任人員。 二、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檢察官列計之人員。
  2. 2.先後擔任前項各款人員,其年資未中斷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法施行細則第40條第1項規定,當現職法官或檢察官轉任政務人員或特任人員後,再回任檢察官時,是不需要經過檢察官遴選程序的。同樣地,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或檢察官所列計的人員,也不需要經過檢察官遴選程序。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現職法官轉任為政務人員或特任人員後,然後再回任檢察官,他或她不需要參與檢察官遴選程序,可以直接回任檢察官的職務。同樣地,如果一位法官或檢察官先後擔任政務人員或特任人員,且年資沒有中斷,他或她也不需要參與檢察官遴選程序。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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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規定:「現職法官、檢察官轉任下列人員後,再回任檢察官者,毋須經檢察官遴選程序: 一、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九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