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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現職法官、檢察官轉任下列人員後,再回任檢察官者,毋須經檢察官遴選程序: 一、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九項所定政務人員及特任人員。 二、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檢察官列計之人員。
  2. 先後擔任前項各款人員,其年資未中斷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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