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 第 89 條
- 1.本法第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五項、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條之一、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之二、第五章、第九章有關法官之規定,於檢察官準用之;其有關司法院、法官學院及審判機關之規定,於法務部、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及檢察機關準用之。
- 2.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之職期調任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 3.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由檢察官三人、法官一人、律師三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六人組成;評鑑委員任期為二年,得連任一次。
- 4.檢察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 一、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案件,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有明顯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者。 二、有第九十五條第二款情事,情節重大。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情節重大。 五、違反偵查不公開等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 六、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情節重大。 七、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
- 5.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檢察官個案評鑑之事由。
- 6.第四項第七款檢察官倫理規範,由法務部定之。
- 7.檢察官有第四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 8.檢察官之懲戒,由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之。其移送及審理程序準用法官之懲戒程序。
- 9.法務部部長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及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其俸給準用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標準支給。法務部政務次長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其俸給準用政務人員次長級標準支給,並給與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專業加給。
- 10.法務部部長、政務次長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退職時,準用第七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辦理。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退職時,亦同。
- 11.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在職死亡之撫卹,準用第八十條第二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官法第89條使檢察官準用法官評鑑與懲戒規定,建立檢察官個案評鑑制度,但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作為評鑑事由。
Q · 對檢察官辦案不滿,可以申請評鑑嗎?
依法官法第89條,檢察官準用法官個案評鑑制度,由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審查。符合第四項七款事由之一即可申請,例如案件繫屬逾六年未結、違反偵查不公開、無正當理由遲延、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等。但第五項明文排除「適用法律之見解」,意思是你只能挑程序瑕疵與行為問題,不能因為不滿不起訴的法律判斷而申請評鑑。
白話解讀
你拿到不起訴處分書,氣到把紙撕了。在多數人的認知裡,事情到這就結束了,最多寄存證信函抱怨幾句。但這條法律打開了一扇你不知道存在的門:檢察官跟法官一樣,可以被「個案評鑑」(針對單一案件追究檢察官個人責任的審查機制)。如果你能證明這位檢察官辦你的案子是「故意或重大過失」「明顯違誤」並且「嚴重侵害權益」,你有資格把他送進評鑑委員會審查。但是注意這條的隱藏紅線:「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檢察官個案評鑑之事由」。意思是檢察官的法律判斷本身不能被檢討,你只能挑他的程序瑕疵、拖延、明顯違反規定這些行為層面的問題。看清這條線在哪,你就知道自己手上有什麼牌、沒有什麼牌。
法律定性
法官法第89條為準用性規範,使檢察官準用法官有關評鑑、懲戒、俸給與義務之規定,並設置由檢察官、法官、律師及學者社會公正人士組成的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建立檢察官個案評鑑與懲戒的制度框架;其中明定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作為個案評鑑事由,將監督範圍限定於辦案行為而非法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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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覺得檢察官辦我的案子很草率,要怎麼申訴?▾
看你要追求的是「改變案件結果」還是「追究檢察官個人責任」。要改變結果走再議或准許提起自訴;要追究個人責任走法官法第89條的個案評鑑,但須符合第四項七款事由之一,例如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明顯違誤、案件逾六年未結、違反倫理規範等。實務上很多申請失敗,因為不滿的其實是「為什麼不起訴」這種法律見解,恰是第五項排除的事項。
Q2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是檢察官自己人組成的嗎?▾
不是。依第三項,13個委員裡只有檢察官3人加法官1人,律師3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6人,外部人士9席占多數,內部司法人員只有4席。這個比例設計就是要防止自己人保護自己人。涉及偵查程序瑕疵的案件,律師委員的意見往往是關鍵。
Q3案件拖了六年才結案,這真的會被評鑑嗎?▾
依第四項第一款,繫屬第一審後逾六年未裁判確定、或不起訴緩起訴確定的案件,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明顯違誤而嚴重侵害權益,就符合評鑑事由。六年只是門檻之一,還要加上嚴重侵害權益。把拖延導致的具體損害寫清楚,比單純抱怨拖延有力得多。
Q4對檢察官辦案不滿要怎麼申訴?▾
先分清目的:改變案件結果走再議或准許提起自訴;追究檢察官個人責任才走法官法89條個案評鑑,須符合第四項七款事由之一。
Q5檢察官個案評鑑是什麼?▾
針對單一案件追究檢察官辦案行為責任的審查機制,由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處理,結果可能影響考績、職務或進入懲戒。
Q6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由誰組成?▾
檢察官3人、法官1人、律師3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6人,共13席,外部9席占多數。
Q7什麼叫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評鑑?▾
檢察官的法律判斷本身不能被檢討,這類爭執要走再議、准許提起自訴或上訴,不能用個案評鑑。
Q8檢察官個案評鑑怎麼申請?▾
判斷救濟方向→對應第四項七款→整理具體事證(時序、漏查、違規)→向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提書面請求。
Q9怎麼證明檢察官有重大過失或明顯違誤?▾
用偵查紀錄、進度時序、未傳證人未調書證的具體清單,搭配嚴重侵害權益的損害事實。
Q10案件拖太久怎麼主張評鑑?▾
對應第四項第一款(逾六年未結)或第六款(無正當理由遲延),並寫清楚拖延造成的證據滅失、和解機會錯失等損害。
Q11申請評鑑要花錢嗎、有期間限制嗎?▾
向評鑑委員會書面請求不收裁判費,但有期間限制(準用法官法相關規定,一般為案件終結後一定年限),須以現行法為準。
Q12個案評鑑 vs 再議差在哪?▾
再議是改變不起訴/緩起訴結果(刑訴256條),個案評鑑是追究檢察官個人責任,不變更案件實體結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目的 | 效果 | 排除事項 |
|---|---|---|---|
| 個案評鑑 | 追究檢察官個人辦案責任 | 考績/職務/懲戒 | 法律見解不可評鑑 |
| 再議 | 改變不起訴/緩起訴結果 | 撤銷原處分續行偵查 | 依刑訴法第256條 |
| 准許提起自訴 | 再議駁回後改變案件結果 | 由法院裁定准否 | 舊稱交付審判 |
| 監察院檢舉 | 外部監督公務違失 | 彈劾/糾舉/糾正 | 與評鑑並行不排斥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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