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 第 13 條(法官職務執行之基本原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法官應依據憲法及法律,本於良心,超然、獨立、公正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 法官應遵守法官倫理規範,其內容由司法院徵詢全國法官代表意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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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法官倫理規範
第一條:
本規範依法官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三條:
法官執行職務時,應保持公正、客觀、中立,不得有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之行為。
第五條:
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
第十一條:
法官應謹慎、勤勉、妥速執行職務,🙅♂️不得「無故延滯或增加當事人、關係人不合理之負擔」。
第十二條:
法官開庭前應充分準備;開庭時應📌客觀、📌公正、中立、📌耐心、有禮聽審,維護當事人、關係人訴訟上權利或辯護權。
法官應維持法庭莊嚴及秩序,🙅♂️不得對在庭之人「辱罵、無理之責備或有其他損其尊嚴」之行為。
法官得鼓勵、促成當事人進行調解、和解或以其他適當方式解決爭議,但🙅♂️不得以不當之方式為之。
第十五條:
法官就承辦之案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僅與一方當事人或其關係人溝通、📌會面:
一、有急迫情形,無法通知他方當事人到場。
二、經他方當事人同意。
三、就期日之指定、程序之進行或其他無涉實體事項之正當情形。
四、法令另有規定或依其事件之性質確有必要。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法官應儘速將單方溝通、會面內容告知他方當事人。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六條:
法官🙅♂️不得揭露或利用因職務所知悉之非公開訊息。
第十七條:
法官對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但依合理之預期,不足以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或本於職務上所必要之公開解說者,不在此限。
法官應要求受其指揮或服從其監督之法院人員遵守前項規定。
第十八條:
法官參與職務外之團體、組織或活動,🙅♂️不得與司法職責產生衝突,或有損於司法或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
第二十六條:
法官「執行職務時」,「📌知悉其他法官、檢察官或律師確有違反其倫理規範之行為時」,應通知該法官、檢察官所屬職務監督權人或律師公會。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法官應依據憲法及法律,本於良心,超然、獨立、📌公正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II 法官應遵守「法官倫理規範」,其內容由司法院徵詢全國法官代表意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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