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二 章 法官之任用
>
法官法
第 12 條
(法官之任命、法官先派代理之停止及任用之撤銷)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法官之任用,準用公務人員相關規定先派代理,並應送請
銓敘
部銓敘
審定
,經銓敘審定合格者,呈請總統任命。銓敘審定不合格者,應即停止其代理。
法官於任用前有
第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之一,或不合各該審級法官任用資格者,
撤銷
其任用或該審級法官之任用資格。
第一項代理之停止及前項任用之撤銷,不影響其在任時職務行為之效力;
業已
依規定支付之給與,不予追還。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法官之任用 §5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法官之司法倫理與監督 §13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法官會議 §24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法官評鑑 §30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法官之保障 §42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職務法庭 §47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法官之給與 §71
開新分頁
第 九 章 法官之考察、進修及請假 §81
開新分頁
第 十 章 檢察官 §86
開新分頁
第 十一 章 附則 §97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