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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法官法 第 88 條

  1. 1.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任用為檢察官者,為候補檢察官,候補期間五年,候補期滿審查及格者,予以試署,試署期間一年。
  2. 2.具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資格經遴選者,為試署檢察官,試署期間二年。
  3. 3.具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資格經遴選者,為試署檢察官,試署期間一年。
  4. 4.曾任候補、試署、實任法官或檢察官經遴選者,為候補、試署、實任檢察官。
  5. 5.對於候補檢察官、試署檢察官,應考其服務成績;候補、試署期滿時,應陳報法務部送請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查。審查及格者,予以試署、實授;不及格者,應於二年內再予考核,報請審查,仍不及格時,停止其候補、試署並予以解職。
  6. 6.前項服務成績項目包括學識能力、敬業精神、辦案品質、品德操守及身心健康情形。
  7. 7.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為服務成績之審查時,除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任用者外,應徵詢檢察官遴選委員會意見;為不及格之決定前,應通知受審查之候補、試署檢察官陳述意見。
  8. 8.法務部設檢察官遴選委員會,掌理檢察官之遴選;已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檢察官之遴選,其程序、檢察官年齡限制、工作表現優良之認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9. 9.經遴選為檢察官者,應經研習;其研習期間、期間縮短或免除、實施方式、津貼、費用、請假、考核、獎懲、研習資格之保留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10. 10.候補、試署檢察官,於候補、試署期間辦理之事務、服務成績考核及再予考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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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官法第 88 條規定檢察官須經候補 5 年、試署 1 至 2 年的試用期,審查不及格者再考核仍不及格即予解職。

Q · 辦我案件的檢察官是不是還在試用期?

依法官法第 88 條,考試及格任用者要先當候補檢察官 5 年,審查及格後試署 1 年(其他資格遴選者試署 1 到 2 年),總計 6 到 7 年試用期才成為實任檢察官。公文署名寫「候補檢察官」「試署檢察官」就是還在試用期,其辦案重要決定須送主任檢察官審核,審查不及格者最終會被解職。

白話解讀

辦你案子的那位檢察官,可能還在試用期。新進檢察官要先當「候補檢察官」5年,再當「試署檢察官」1到2年,總共6到7年的試用期才能成為「實任檢察官」。這不是儀式,是品質控管:這6到7年裡他的辦案表現會被持續考核,不及格的人會被淘汰。對你的意義是什麼?如果你發現案件偵查方向怪怪的、傳喚時機奇怪、起訴理由模糊,可能不是檢察官故意刁難,是他經驗不足。但「經驗不足」不等於「你只能認」。這個階段的檢察官受到的監督最嚴格,他的所有決定都會被主任檢察官、檢察長層層審核。你提出的有利證據和法律見解,反而更可能被認真對待,因為他不能憑感覺辦案。

法律定性

法官法第 88 條規範檢察官的候補、試署與實任三階段任用制度:考試及格者先候補 5 年、再試署 1 年,期間由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查服務成績,及格者實授、不及格者再考核仍不及格即停止候補試署並予解職,構成檢察官任用的品質控管與淘汰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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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怎麼知道辦我案件的檢察官是不是還在試用期?

看公文上的官階署名。「候補檢察官」「試署檢察官」「檢察官」三種寫法直接告訴你他在哪個階段。「檢察官」即實任檢察官,已通過全部審查。候補試署檢察官的決定要送主任檢察官審閱,所以書狀寫得清楚、引用法律明確,被認真看待的機率反而較高。

Q2檢察官真的會被「淘汰」嗎?

會。法官法第 88 條第 5 項規定,候補試署期滿審查不及格的人,在 2 年內再考核仍不及格時,停止候補試署並予以解職。配合服務成績審查項目,這套制度確實會把不適任的人淘汰出去。

Q3為什麼從檢察事務官也能轉任檢察官?

依法官法第 87 條第 1 項第 7 款,實際擔任檢察事務官達一定年資、工作表現優良並通過律師考試者,可參加檢察官遴選,遴選後為試署檢察官,試署期 2 年。理由是檢察事務官長期受檢察官指揮處理偵查事務,已具實務能力。

Q4檢察官試用期多久?

考試及格任用者候補 5 年加試署 1 年共 6 年;其他資格遴選者試署 1 到 2 年,最久約 6 到 7 年。

Q5候補檢察官跟試署檢察官差在哪?

候補是任用後第一階段 5 年、監督最嚴;試署是候補期滿審查及格後的階段,期滿審查及格才實授。

Q6什麼叫服務成績審查?

依學識能力、敬業精神、辦案品質、品德操守及身心健康情形,審查候補試署檢察官能否實授的考核機制。

Q7候補檢察官跟實任檢察官權限差在哪?

兩者都行使偵查起訴職權,但候補試署者的重要決定須送主任檢察官審核,且受服務成績考核可能被淘汰。

Q8怎麼查辦我案件的檢察官是不是試用期?

看開庭通知或處分書上的官階署名,「候補檢察官」「試署檢察官」即試用期內,「檢察官」為實任。

Q9怎麼成為實任檢察官?

通過考試或具法定資格 → 遴選任用候補 5 年 → 審查及格試署 1 至 2 年 → 試署期滿審查及格實授。

Q10對候補檢察官辦案不滿可以怎麼做?

把書狀證據整理清楚(要送主任檢察官審核);嚴重延宕或品質不佳可向檢察長書面陳情進入考核紀錄。

Q11檢察官試用期不及格會怎樣?

審查不及格者於 2 年內再考核,仍不及格時停止候補試署並予以解職,紀錄會影響後續職涯。

Q12檢察官候補試署 vs 法官候補試署差在哪?

結構相同(候補 5 年加試署),但法官依法官法第 9 條、檢察官依第 88 條,審查機關與準用範圍不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検察庁法(検事・副検事の任命制度)
🇰🇷 韓國검찰청법(검사 임용)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检察官任职)
🇫🇷 法國Ordonnance n° 58-1270 portant statut de la magistrature(auditeurs de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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