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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法官法 第 87 條

  1. 1.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檢察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經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 二、曾任法官。 三、曾任檢察官。 四、曾任公設辯護人六年以上。 五、曾實際執行律師職務六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六、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六年以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有法律專門著作,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七、曾實際擔任檢察事務官職務六年以上,工作表現優良,並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
  2. 2.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檢察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曾任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實任法官、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實任檢察官二年以上,成績優良。 二、曾實際執行律師職務十四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3. 3.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實任法官、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實任檢察官四年以上,成績優良。 二、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實任法官、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實任檢察官,並任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兼任院長之法官、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檢察長合計四年以上,成績優良。 三、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講授主要法律科目,有法律專門著作,並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檢察官。
  4. 4.第一項第六款、前項第三款所稱主要法律科目,指憲法民法刑法、國際私法、商事法、行政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及其他經考試院指定為主要法律科目者。
  5. 5.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律師、教授、副教授及助理教授,其擬任職務任用資格取得之考試,得採筆試、口試及審查著作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之考試方式行之,其考試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6. 6.依前項通過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考試及格者,僅取得參加由考試院委託法務部依第八十八條辦理之檢察官遴選之資格。
  7. 7.法務部為辦理前項檢察官遴選,其遴選標準、遴選程序、被遴選人員年齡之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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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法官法第 87 條規定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七種任用資格,含考試及格、律師執業六年、教授六年、檢察事務官六年並考取律師等多元管道,高檢與最高檢門檻逐級提高。

Q · 律師可以直接當檢察官嗎?

依法官法第 87 條第 1 項第 5 款,實際執行律師職務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且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得被遴選為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這是七種任用管道之一,無須再經司法官特考;但仍須通過法務部依第 88 條辦理的檢察官遴選,並經候補、試署程序。

白話解讀

你以為當檢察官只有一條路:考上司法官特考。錯了,法官法第87條開了七條路通往地檢署檢察官這個位置。執業六年以上的律師可以被遴選,法律系專任教授滿六年也可以,連檢察事務官做滿六年再考上律師都能走這條路。這代表什麼?坐在你對面起訴你的那位檢察官,可能在另一邊當了十幾年律師後才轉過來。這條法還規定高檢、最高檢的門檻越來越嚴,律師要執業十四年才能直升高檢檢察官,最高檢幾乎只剩內部升遷一條路。這個多元任用設計是刻意的:地檢進口寬,越往上越窄,避免整個檢察體系都是同一種背景的人在做決定。對於想轉公職的資深律師、想規劃職涯的法律系學生、想升遷的檢察事務官,這條法是你的人生分岔路指南。

法律定性

法官法第 87 條為檢察官任用資格的組織性規範,分三層級訂定門檻: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列七種資格管道(考試、曾任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六年、律師六年、教授六年、檢察事務官六年並考取律師等),高等檢察署與最高檢察署則逐級提高年資與經歷要求,構成入口多元、上層嚴格的階梯式任用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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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律師執業六年就能變檢察官,這條路真的有人走嗎?

有,但比例不高。法務部每年公告檢察官遴選名額,律師組是其中一個管道,搭配法官法第88條的試署、實授程序進行。實際每年透過律師遴選任用者通常是個位數,除年資門檻外還要審查工作表現、品德與專業著作。

Q2檢察事務官真的能升任檢察官?

民國109年修法後才可以。修法前檢察事務官做再久都不能升任檢察官,只能重考;第87條第1項第7款新增後,實際擔任檢察事務官滿六年並考過律師考試即具被遴選資格。

Q3法律系教授可以當檢察官嗎?

可以。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六年以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並有法律專門著作者,符合地檢檢察官任用資格。

Q4法官法 87 條是什麼?

規定檢察官三層級任用資格,地方檢察署列七種任用管道,越往高檢、最高檢門檻越嚴。

Q5檢察官任用資格有哪幾種?

地檢七款:考試及格、曾任法官、曾任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六年、律師六年、教授六年、檢察事務官六年並考取律師。

Q6什麼是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未具任用資格的律師、教授須另經考試院定的考試取得,通過後僅取得參加遴選的資格,非自動任用。

Q7什麼是主要法律科目?

指憲法、民法、刑法、國際私法、商事法、行政法、三大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及考試院指定者。

Q8律師怎麼轉任檢察官?

執業滿六年成績優良 → 取得擬任職務任用資格 → 報名法務部檢察官遴選 → 候補、試署期滿實授。

Q9檢察事務官怎麼升任檢察官?

實際擔任檢察事務官滿六年、工作表現優良,並通過律師考試後,依第1項第7款被遴選。

Q10法律系教授怎麼取得檢察官資格?

任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六年以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並有法律專門著作。

Q11怎麼成為高檢或最高檢檢察官?

高檢需實任審檢二年成績優良或律師十四年;最高檢幾乎僅限高院法官、高檢檢察官四年以上內部升遷。

Q12法官任用資格 vs 檢察官任用資格差在哪?

兩者管道相近但分屬第5條與第87條,遴選與審議機關不同(法官走司法院、檢察官走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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