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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第 8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檢察官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為維護社會秩序之公益代表人。檢察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維護憲法法律保護之公共利益,公正超然、勤慎執行檢察職務。
  2. 本法所稱檢察官,指下列各款人員: 一、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二、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3. 前項第二款所稱之檢察官,除有特別規定外,包括試署檢察官、候補檢察官。
  4. 本法所稱實任檢察官,指試署服務成績審查及格,予以實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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