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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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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第 8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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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檢察官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為維護社會秩序之公益
代表人
。檢察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維護
憲法
及
法律
保護之
公共利益
,公正超然、勤慎執行檢察職務。
本法
所稱
檢察官,指下列各款人員: 一、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二、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前項第二款所稱之檢察官,除有特別規定外,包括試署檢察官、候補檢察官。
本法所稱實任檢察官,
係
指試署服務成績審查及格,
予以
實授者。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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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法官之任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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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法官之司法倫理與監督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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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法官會議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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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法官評鑑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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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法官之保障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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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職務法庭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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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法官之給與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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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法官之考察、進修及請假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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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檢察官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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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附則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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