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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法官法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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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檢察官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為維護社會秩序之公益代表人。檢察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維護憲法法律保護之公共利益,公正超然、勤慎執行檢察職務。
  2. 2.本法所稱檢察官,指下列各款人員: 一、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二、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3. 3.前項第二款所稱之檢察官,除有特別規定外,包括試署檢察官、候補檢察官。
  4. 4.本法所稱實任檢察官,指試署服務成績審查及格,予以實授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官法第 86 條定檢察官為公益代表人,須超出黨派、公正超然執行職務,並負兼顧被告有利不利事證的客觀義務。

Q · 檢察官是站在告訴人那一邊的嗎?

不是。檢察官是公益代表人,可為被告上訴。

依法官法第 86 條第 1 項,檢察官是「公益代表人」,不是任何個人或國家的律師。他的職責是維護公共利益、公正超然,因此遇證據不足可不起訴,遇對被告有利之證據必須呈現,甚至依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4 項為被告利益提起上訴。讀懂這個身份,你跟檢察官互動的方式會完全不同。

白話解讀

你打開電視看新聞,檢察官在記者會上說「我們會嚴辦到底」。但你可能誤會了一件最根本的事:檢察官不是國家的律師。法律上他叫「公益代表人」,意思是他的工作不是「贏」,而是維護公共利益。這條的第一項把這個身份定位寫進法律:超出黨派以外、公正超然、勤慎執行檢察職務。意思是:遇到證據不足的案子,他可以、也應該不起訴。遇到對被告有利的證據,他必須如實呈現,不能藏起來。一審判決有錯讓被告吃虧,他可以為被告上訴。讀懂這個身份,你跟檢察官互動的方式會完全不一樣。被告會主動提供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告訴人會理解為什麼證據不足會被不起訴而不是被檢察官「放水」。

法律定性

法官法第 86 條為檢察官之角色定位與身分界定條文:第 1 項揭示檢察官為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維護社會秩序之「公益代表人」,須超出黨派以外、公正超然、勤慎執行職務;第 2 項以下則界定本法所稱檢察官、實任檢察官之範圍,構成檢察官客觀義務與制度地位的法源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檢察官真的會調查對被告有利的證據嗎?

法律上必須。刑事訴訟法第 2 條規定檢察官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配合法官法第 86 條公正超然要求,是客觀義務不是選擇。主動在書狀中提供有利證據並請檢察官說明是否調查,留下書面紀錄,對後續判斷有對照依據。

Q2我的案子被不起訴可以怎麼救濟?

兩道關卡。第一道:處分書送達後 10 日內聲請再議(刑訴第 256 條),由上級檢察署審查。第二道:再議駁回後 10 日內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刑訴第 258 條之 1),由法院審查。實務上再議要寫得具體有力,指出漏調查的事項與有利證據。

Q3檢察官真的可以為被告上訴嗎?

可以。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4 項規定檢察官得為被告之利益上訴,配合法官法第 86 條第 1 項公益代表人定位,這是檢察官的法定權限。被告判決後想上訴但已逾期,若有檢察官支持,仍是少數但實務存在的救濟管道。

Q4檢察官是什麼?

依法官法 86 條,檢察官是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的公益代表人,不是國家或告訴人的律師,須公正超然執行職務。

Q5公益代表人是什麼意思?

指檢察官行使職務的目標不是贏,而是維護憲法與法律保護之公共利益,故證據不足可、也應不起訴。

Q6什麼是檢察官客觀義務?

刑訴第 2 條要求檢察官對被告有利及不利情形一律注意,連對被告有利的證據都要蒐集呈現。

Q7實任檢察官跟候補檢察官差在哪?

依本條第 4 項,實任指試署成績審查及格予以實授者;候補、試署則為養成階段。

Q8被偵查時怎麼讓檢察官調查對我有利的證據?

書面陳述意見時引用本條第 1 項與刑訴第 2 條客觀義務,明確列出有利事證並請檢察官說明是否調查,留下書面紀錄。

Q9不起訴後再議怎麼寫?

處分書送達 10 日內提出,具體指出檢察官漏傳的證人、漏查的證據,主張違反勤慎執行與客觀義務。

Q10再議被駁回後還能做什麼?

駁回處分書送達 10 日內,向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刑訴 258-1)。

Q11怎麼主張檢察官違反公正超然?

蒐集其忽略有利證據、未傳關鍵證人的具體事證,於再議、評鑑或陳情中引本條第 1 項提出。

Q12檢察官 vs 律師差在哪?

律師為當事人單方利益辯護;檢察官代表國家公益、負客觀義務,立場中立不偏任一方。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檢察官法官律師
代表對象國家公益(公益代表人)中立裁判者委任當事人
客觀義務有,須兼顧有利不利事證有,依法獨立審判無,單方利益辯護
可否為被告上訴可(刑訴 344 IV)不適用可(受任範圍內)

檢察官

代表對象
國家公益(公益代表人)
客觀義務
有,須兼顧有利不利事證
可否為被告上訴
可(刑訴 344 IV)

法官

代表對象
中立裁判者
客觀義務
有,依法獨立審判
可否為被告上訴
不適用

律師

代表對象
委任當事人
客觀義務
無,單方利益辯護
可否為被告上訴
可(受任範圍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検察庁法 第4条(検察官は公益の代表者)
韓國검찰청법 제4조(검사의 직무와 권한)
中國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二十条 + 检察官法(检察官职责)
德國GVG §141 ff.(Staatsanwaltschaft)+ StPO §160 Abs. 2(Objektivitätspflicht)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31-44(ministère public / procureur de la République)
美國ABA Model Rule 3.8 + Berger v. United States, 295 U.S. 78 (1935)(prosecutor as minister of justic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1000614 制定)

檢察官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為維護社會秩序之公益代表人。檢察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維護憲法及法律保護之公共利益,公正超然、勤慎執行檢察職務。   本法所稱檢察官,指下列各款人員:   一、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二、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前項第二款所稱之檢察官,除有特別規定外,包括試署檢察官、候補檢察官。   本法所稱實任檢察官,係指試署服務成績審查及格,予以實授者。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1120411 修正)

檢察官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為維護社會秩序之公益代表人。檢察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維護憲法及法律保護之公共利益,公正超然、勤慎執行檢察職務。   本法所稱檢察官,指下列各款人員:   一、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二、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前項第二款所稱之檢察官,除有特別規定外,包括試署檢察官、候補檢察官。   本法所稱實任檢察官,係指試署服務成績審查及格,予以實授者。

立法理由配合檢察機關組織名稱變更,酌修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文字。

  • 代表人名詞
  • 憲法法規
  • 法律名詞
  • 公共利益名詞
  • 所稱名詞
  • 名詞
  • 予以名詞
(1000614 制定)

照協商條文通過。,

(1120411 修正)

配合檢察機關組織名稱變更,酌修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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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法第 86 條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為維護社會秩序之公益代表人。檢察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維護憲法及法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法第 8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官法第 8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