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法官法 第 86 條

  1. 1.檢察官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為維護社會秩序之公益代表人。檢察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維護憲法法律保護之公共利益,公正超然、勤慎執行檢察職務。
  2. 2.本法所稱檢察官,指下列各款人員: 一、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二、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3. 3.前項第二款所稱之檢察官,除有特別規定外,包括試署檢察官、候補檢察官。
  4. 4.本法所稱實任檢察官,指試署服務成績審查及格,予以實授者。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官法第 86 條定檢察官為公益代表人,須超出黨派、公正超然執行職務,並負兼顧被告有利不利事證的客觀義務。

Q · 檢察官是站在告訴人那一邊的嗎?

依法官法第 86 條第 1 項,檢察官是「公益代表人」,不是任何個人或國家的律師。他的職責是維護公共利益、公正超然,因此遇證據不足可不起訴,遇對被告有利之證據必須呈現,甚至依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4 項為被告利益提起上訴。讀懂這個身份,你跟檢察官互動的方式會完全不同。

白話解讀

你打開電視看新聞,檢察官在記者會上說「我們會嚴辦到底」。但你可能誤會了一件最根本的事:檢察官不是國家的律師。法律上他叫「公益代表人」,意思是他的工作不是「贏」,而是維護公共利益。這條的第一項把這個身份定位寫進法律:超出黨派以外、公正超然、勤慎執行檢察職務。意思是:遇到證據不足的案子,他可以、也應該不起訴。遇到對被告有利的證據,他必須如實呈現,不能藏起來。一審判決有錯讓被告吃虧,他可以為被告上訴。讀懂這個身份,你跟檢察官互動的方式會完全不一樣。被告會主動提供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告訴人會理解為什麼證據不足會被不起訴而不是被檢察官「放水」。

法律定性

法官法第 86 條為檢察官之角色定位與身分界定條文:第 1 項揭示檢察官為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維護社會秩序之「公益代表人」,須超出黨派以外、公正超然、勤慎執行職務;第 2 項以下則界定本法所稱檢察官、實任檢察官之範圍,構成檢察官客觀義務與制度地位的法源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檢察官真的會調查對被告有利的證據嗎?

法律上必須。刑事訴訟法第 2 條規定檢察官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配合法官法第 86 條公正超然要求,是客觀義務不是選擇。主動在書狀中提供有利證據並請檢察官說明是否調查,留下書面紀錄,對後續判斷有對照依據。

Q2我的案子被不起訴可以怎麼救濟?

兩道關卡。第一道:處分書送達後 10 日內聲請再議(刑訴第 256 條),由上級檢察署審查。第二道:再議駁回後 10 日內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刑訴第 258 條之 1),由法院審查。實務上再議要寫得具體有力,指出漏調查的事項與有利證據。

Q3檢察官真的可以為被告上訴嗎?

可以。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4 項規定檢察官得為被告之利益上訴,配合法官法第 86 條第 1 項公益代表人定位,這是檢察官的法定權限。被告判決後想上訴但已逾期,若有檢察官支持,仍是少數但實務存在的救濟管道。

Q4檢察官是什麼?

依法官法 86 條,檢察官是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的公益代表人,不是國家或告訴人的律師,須公正超然執行職務。

Q5公益代表人是什麼意思?

指檢察官行使職務的目標不是贏,而是維護憲法與法律保護之公共利益,故證據不足可、也應不起訴。

Q6什麼是檢察官客觀義務?

刑訴第 2 條要求檢察官對被告有利及不利情形一律注意,連對被告有利的證據都要蒐集呈現。

Q7實任檢察官跟候補檢察官差在哪?

依本條第 4 項,實任指試署成績審查及格予以實授者;候補、試署則為養成階段。

Q8被偵查時怎麼讓檢察官調查對我有利的證據?

書面陳述意見時引用本條第 1 項與刑訴第 2 條客觀義務,明確列出有利事證並請檢察官說明是否調查,留下書面紀錄。

Q9不起訴後再議怎麼寫?

處分書送達 10 日內提出,具體指出檢察官漏傳的證人、漏查的證據,主張違反勤慎執行與客觀義務。

Q10再議被駁回後還能做什麼?

駁回處分書送達 10 日內,向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刑訴 258-1)。

Q11怎麼主張檢察官違反公正超然?

蒐集其忽略有利證據、未傳關鍵證人的具體事證,於再議、評鑑或陳情中引本條第 1 項提出。

Q12檢察官 vs 律師差在哪?

律師為當事人單方利益辯護;檢察官代表國家公益、負客觀義務,立場中立不偏任一方。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檢察官法官律師
代表對象國家公益(公益代表人)中立裁判者委任當事人
客觀義務有,須兼顧有利不利事證有,依法獨立審判無,單方利益辯護
可否為被告上訴可(刑訴 344 IV)不適用可(受任範圍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検察庁法 第4条(検察官は公益の代表者)
🇰🇷 韓國검찰청법 제4조(검사의 직무와 권한)
🇨🇳 中國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二十条 + 检察官法(检察官职责)
🇩🇪 德國GVG §141 ff.(Staatsanwaltschaft)+ StPO §160 Abs. 2(Objektivitätspflicht)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31-44(ministère public / procureur de la République)
🇺🇸 美國ABA Model Rule 3.8 + Berger v. United States, 295 U.S. 78 (1935)(prosecutor as minister of justic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