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 第 86 條
- 1.檢察官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為維護社會秩序之公益代表人。檢察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維護憲法及法律保護之公共利益,公正超然、勤慎執行檢察職務。
- 2.本法所稱檢察官,指下列各款人員: 一、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二、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 3.前項第二款所稱之檢察官,除有特別規定外,包括試署檢察官、候補檢察官。
- 4.本法所稱實任檢察官,係指試署服務成績審查及格,予以實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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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法官法第 86 條定檢察官為公益代表人,須超出黨派、公正超然執行職務,並負兼顧被告有利不利事證的客觀義務。
Q · 檢察官是站在告訴人那一邊的嗎?
依法官法第 86 條第 1 項,檢察官是「公益代表人」,不是任何個人或國家的律師。他的職責是維護公共利益、公正超然,因此遇證據不足可不起訴,遇對被告有利之證據必須呈現,甚至依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4 項為被告利益提起上訴。讀懂這個身份,你跟檢察官互動的方式會完全不同。
白話解讀
你打開電視看新聞,檢察官在記者會上說「我們會嚴辦到底」。但你可能誤會了一件最根本的事:檢察官不是國家的律師。法律上他叫「公益代表人」,意思是他的工作不是「贏」,而是維護公共利益。這條的第一項把這個身份定位寫進法律:超出黨派以外、公正超然、勤慎執行檢察職務。意思是:遇到證據不足的案子,他可以、也應該不起訴。遇到對被告有利的證據,他必須如實呈現,不能藏起來。一審判決有錯讓被告吃虧,他可以為被告上訴。讀懂這個身份,你跟檢察官互動的方式會完全不一樣。被告會主動提供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告訴人會理解為什麼證據不足會被不起訴而不是被檢察官「放水」。
法律定性
法官法第 86 條為檢察官之角色定位與身分界定條文:第 1 項揭示檢察官為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維護社會秩序之「公益代表人」,須超出黨派以外、公正超然、勤慎執行職務;第 2 項以下則界定本法所稱檢察官、實任檢察官之範圍,構成檢察官客觀義務與制度地位的法源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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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檢察官真的會調查對被告有利的證據嗎?▾
法律上必須。刑事訴訟法第 2 條規定檢察官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配合法官法第 86 條公正超然要求,是客觀義務不是選擇。主動在書狀中提供有利證據並請檢察官說明是否調查,留下書面紀錄,對後續判斷有對照依據。
Q2我的案子被不起訴可以怎麼救濟?▾
兩道關卡。第一道:處分書送達後 10 日內聲請再議(刑訴第 256 條),由上級檢察署審查。第二道:再議駁回後 10 日內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刑訴第 258 條之 1),由法院審查。實務上再議要寫得具體有力,指出漏調查的事項與有利證據。
Q3檢察官真的可以為被告上訴嗎?▾
可以。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4 項規定檢察官得為被告之利益上訴,配合法官法第 86 條第 1 項公益代表人定位,這是檢察官的法定權限。被告判決後想上訴但已逾期,若有檢察官支持,仍是少數但實務存在的救濟管道。
Q4檢察官是什麼?▾
依法官法 86 條,檢察官是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的公益代表人,不是國家或告訴人的律師,須公正超然執行職務。
Q5公益代表人是什麼意思?▾
指檢察官行使職務的目標不是贏,而是維護憲法與法律保護之公共利益,故證據不足可、也應不起訴。
Q6什麼是檢察官客觀義務?▾
刑訴第 2 條要求檢察官對被告有利及不利情形一律注意,連對被告有利的證據都要蒐集呈現。
Q7實任檢察官跟候補檢察官差在哪?▾
依本條第 4 項,實任指試署成績審查及格予以實授者;候補、試署則為養成階段。
Q8被偵查時怎麼讓檢察官調查對我有利的證據?▾
書面陳述意見時引用本條第 1 項與刑訴第 2 條客觀義務,明確列出有利事證並請檢察官說明是否調查,留下書面紀錄。
Q9不起訴後再議怎麼寫?▾
處分書送達 10 日內提出,具體指出檢察官漏傳的證人、漏查的證據,主張違反勤慎執行與客觀義務。
Q10再議被駁回後還能做什麼?▾
駁回處分書送達 10 日內,向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刑訴 258-1)。
Q11怎麼主張檢察官違反公正超然?▾
蒐集其忽略有利證據、未傳關鍵證人的具體事證,於再議、評鑑或陳情中引本條第 1 項提出。
Q12檢察官 vs 律師差在哪?▾
律師為當事人單方利益辯護;檢察官代表國家公益、負客觀義務,立場中立不偏任一方。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檢察官 | 法官 | 律師 |
|---|---|---|---|
| 代表對象 | 國家公益(公益代表人) | 中立裁判者 | 委任當事人 |
| 客觀義務 | 有,須兼顧有利不利事證 | 有,依法獨立審判 | 無,單方利益辯護 |
| 可否為被告上訴 | 可(刑訴 344 IV) | 不適用 | 可(受任範圍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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