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三 章 法官之司法倫理與監督
>
法官法
第 15 條
(參政之禁止)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任職前已參加政黨、政治團體者,應退出之。
法官參與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應於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一年以前,或參與重行選舉、補選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應於辦理登記前,辭去其職務或依法退休、
資遣
。
法官違反前項規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選舉之候選人。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法官之任用 §5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法官之司法倫理與監督 §13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法官會議 §24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法官評鑑 §30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法官之保障 §42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職務法庭 §47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法官之給與 §71
開新分頁
第 九 章 法官之考察、進修及請假 §81
開新分頁
第 十 章 檢察官 §86
開新分頁
第 十一 章 附則 §97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