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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法官法 第 50-1 條

  1. 1.法官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後始受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處分確定者,應依下列規定剝奪或減少其退休金、退養金;其已支領者,照應剝奪或減少之全部或一部追繳之: 一、受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處分者,應自始剝奪其退休金及退養金。 二、受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處分者,應自始減少其退休金及退養金百分之六十。 三、受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處分者,應自始剝奪其退養金。
  2. 2.前項所指之退休金,適用前條第七項之規定。
  3. 3.第一項人員因同一案件,於其他法律有較重之剝奪或減少退休金處分者,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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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法官法第50條之1規定,法官退休或離職後始受免職、撤職、轉任等重大懲戒確定者,退休金與退養金應自始剝奪或減少,已領取者追繳。

Q · 法官退休後才被懲戒,已經領走的退休金要追回來嗎?

依法官法第50條之1,法官退休或離職後始受第50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處分確定者,退休金與退養金應「自始」剝奪或減少,已支領者照剝奪或減少之全部或一部追繳。關鍵在「自始」二字:剝奪時點回溯到離職那一刻,而非判決日,等於這段期間領取的給付全數視為不應領而須吐回。

白話解讀

想像一個你聽過的場景:某位法官涉案,案件還在偵辦中,他突然申請退休,等懲戒判決下來時人已經拿到月退俸過悠閒生活了。108 年以前這條路真的走得通,被稱為「搶退規避」。本條就是補這個漏洞的鎖。它規定:法官退休或離職之後,如果被判受到最重的三款處分(免除職務、撤職、免除法官職務轉任),退休金和退養金要「自始」剝奪或減少,已經領的還要追繳。第二款的減少幅度直接寫死 60%,連法官自由心證的空間都不留。最關鍵的「自始」兩個字:不是從判決日起,是回溯到他離職那一刻,等於這段期間領的所有退休金都要吐出來。

法律定性

法官法第50條之1為法官懲戒的退休後追繳機制,規定法官於退休或離職後始受免除職務、撤職或轉任處分確定者,其退休金、退養金應自始剝奪或全額減少六十分之六十,已支領部分得追繳,並設從重處罰原則,以防止涉案法官藉提前退休規避懲戒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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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退休法官被剝奪退休金,真的能追回已經領的錢嗎?

可以。本條第一項明定「已支領者,照應剝奪或減少之全部或一部追繳之」,配合第50條第六項得以尚未領取之退休金或退養金為抵銷、扣押或強制執行。關鍵在「自始」二字,剝奪時點回溯到退休那一天,回溯期間越長要返還的越多。

Q2減少60%和剝奪退養金,差在哪?

第一款免職是剝奪退休金與退養金全部歸零;第二款撤職是自始減少60%,仍可領40%;第三款轉任只剝奪退養金、退休金照領。退養金是法官特有的優惠給付,剝奪退養金等於取消這份特殊待遇但保留基本退休金。第二款60%比例固定,沒有彈性。

Q3法官法第50條之1是什麼時候增訂的?

民國108年(2019年)增訂,立法理由參考德國聯邦公務員懲戒法第十條第二項,目的在解決法官退休或離職後才受懲戒確定、藉提前退休規避責任的「搶退規避」漏洞。

Q4法官法第50條之1是什麼?

規定法官退休或離職後才被免職、撤職、轉任等重大懲戒確定時,退休金與退養金自始剝奪或減少、已領者追繳,是封堵搶退規避的制度。

Q5「自始剝奪」是什麼意思?

剝奪時點回溯到離職那一刻而非判決確定日,離職後領取的全部退休金都視為不應領而須返還。

Q6退養金跟退休金有什麼不同?

退養金是法官特有的優惠退休給付,剝奪退養金等於取消這份特殊待遇,但基本退休金可能仍保留(如第三款)。

Q7搶退規避是什麼?

涉案法官趁懲戒確定前提前退休,藉以保有退休給付規避問責,108年修法前確實走得通,本條即為此而設。

Q8退休法官的退休金國家怎麼追回來?

依第50條第六項,得以尚未領取之退休金、退養金為抵銷,不足部分以扣押、強制執行追繳已支領金額。

Q9減少60%的金額怎麼算?

以離職日回溯計算政府給付部分的60%,準用第50條第七項排除公保養老給付與自繳退撫基金本息。

Q10三款處分怎麼判斷適用哪一款?

看職務法庭判決依第50條第一項哪一款:第一款免職、第二款撤職、第三款轉任,分別對應全剝奪、減60%、剝奪退養金。

Q11同一案件有更重的剝奪規定怎麼處理?

依第三項,若其他法律(如貪污治罪條例)有較重剝奪或減少退休金處分,從重處罰,避免重複或失衡。

Q12法官法50條之1 vs 公務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79條差在哪?

前者規範法官懲戒後的退休金追繳,後者規範一般公務員退休後犯罪的剝奪,對象與觸發要件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處分款項退休金退養金已領處理
第一款 免除職務並禁任公務員自始剝奪(全額)自始剝奪全數追繳
第二款 撤職自始減少60%(保留40%)自始減少60%追繳減少之部分
第三款 免除法官職務轉任保留自始剝奪追繳退養金部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国家公務員退職手当法 第15条(退職手当の返納等)
🇰🇷 韓國공무원연금법 제65조(급여의 제한)
🇩🇪 德國Bundesdisziplinargesetz (BDG) § 12(Aberkennung des Ruhegehalts)
🇫🇷 法國Ordonnance n° 58-1270 art. 45(révocation avec suspension des droits à pen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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