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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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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之一修正施行前,有該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者,不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官法第101條之2是108年修法的過渡條款,明定第50條之1施行前已有該條第一項情形者,不適用新規定,落實法律不溯及既往。

Q · 108年前已定讞的法官懲戒舊案,會被新法重新處理嗎?

不會。新增第50條之1不適用

依法官法第101條之2,在第50條之1修正施行前(民國108年6月28日前)就已具該條第一項情形者,不適用修正施行後的新規定。換句話說,108年6月28日之前已被職務法庭懲戒判決確定的法官、檢察官,不會因為新法上路而被新增的退場機制重新追究,這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的具體落地。

白話解讀

法治國家有一條鐵律:法律不能溯及既往。新法上路前的事,原則上適用舊法,否則政府可以拿今天的法律審判昨天的行為。這條就是把這個原則寫進法官法的具體鎖頭。108 年 6 月 28 日法官法大修時,新增了第 50 條之 1(針對法官、檢察官的特殊退場機制),第一項列出哪些情形會啟動這套程序。但對於修法前就已經有那些情形、而且懲戒判決已經確定的人,新規定不適用。換句話說:同樣的行為,發生在 108 年 6 月 28 日之前還是之後,後續會用完全不同的標準對付。對被懲戒的法官、檢察官來說,這條是法律給他們的時間蓋子;對社會大眾來說,這條也告訴你一件事:要批評過去某個案件處理結果太輕,得先看時間點,不能直接拿現在的標準去回頭量舊事。

法律定性

法官法第101條之2為108年修法的過渡(時際)條款,明定第50條之1(法官、檢察官特殊退場機制)修正施行前即已具備該條第一項情形者,不適用修正施行後的新規定,藉此保障當事人對舊法律狀態的信賴利益,貫徹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為什麼新法不能追究過去的法官?

因為法治國家有一條更深層的原則:法律不能溯及既往,否則政府可以隨時用新法審判過去的行為,每個人對法律狀態的信賴都會崩解。本條用明文鎖住時間點(108/6/28),就是不想讓修法變成秋後算帳。

Q2108年前的法官懲戒判決出現新事證,能用新法重開嗎?

新事證可能構成再審事由,但再審依舊法處理,不會啟動新版第50條之1。只要當年案件已確定且無再審繫屬,本條就鎖死了新法的適用空間。

Q3法官法第101條之2是什麼?

108年修法的過渡條款,明定新增第50條之1施行前已具情形且判決確定者不適用新制,落實法律不溯及既往。

Q4第50條之1是什麼規定?

108年法官法新增的法官、檢察官特殊退場機制,本條把它鎖在生效日之後,不回頭適用舊案。

Q5什麼叫法律不溯及既往?

新法原則上只往後生效,不適用於施行前已終結或已確定的事實,以保障人民對既有法律狀態的信賴。

Q6信賴保護原則和這條什麼關係?

本條是信賴保護原則的具體立法,保障當事人對舊法律狀態的合理信賴不因修法而受損。

Q7怎麼判斷舊案適用新法還是舊法?

查出職務法庭判決確定日,比對108年6月28日:之前不適用第50條之1,之後才適用。

Q8新事證出現怎麼處理舊案?

可能構成再審事由,但再審依舊法處理,不會啟動新版第50條之1。

Q9辯護108年前舊案被翻出的法官怎麼主張?

直接援引本條主張新法不適用,不用爭實體,問題在程序前期就終結。

Q10研究者遇到法官懲戒舊案爭議先查什麼?

先確認職務法庭判決確定日是否在108年6月28日之前,這決定整套分析方向。

Q11第101條之2 vs 第101條之1差在哪?

之1處理修法前已繫屬職務法庭尚未終結的案件;之2處理已具第50條之1情形且判決已確定者。

Q12已確定但有再審繫屬,還適用本條嗎?

若有再審進行中,依第101條的銜接規定處理;本條鎖定的是已確定且無再審繫屬的情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形適用規範
懲戒判決確定於108年6月28日之前不適用第50條之1(依修正前規定)
懲戒情形發生於108年6月28日之後適用第50條之1新退場機制

適用規範

懲戒判決確定於108年6月28日之前
不適用第50條之1(依修正前規定)
懲戒情形發生於108年6月28日之後
適用第50條之1新退場機制

立法沿革 1

(1080628 增訂)

第五十條之一修正施行前,有該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者,不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關於第五十條之一條文僅適用於修正施行後始經職務法庭懲戒判決確定(含再審確定),且有該條第一項規定情形者,至於修正施行前已經判決確定,且無再審之訴繫屬之案件,基於法安定性原則,爰於本條明定是類人員不適用第五十條之一修正施行後規定。

(1080628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關於第五十條之一條文僅適用於修正施行後始經職務法庭懲戒判決確定(含再審確定),且有該條第一項規定情形者,至於修正施行前已經判決確定,且無再審之訴繫屬之案件,基於法安定性原則,爰於本條明定是類人員不適用第五十條之一修正施行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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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法第 101-2 條規定:「第五十條之一修正施行前,有該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者,不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法第 10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官法第 101-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