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 第 101-1 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職務法庭之案件尚未終結者,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職務法庭依修正後之程序規定繼續審理。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二、其懲戒種類及其他實體規定,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但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有利於被付懲戒法官、檢察官者,依最有利於被付懲戒法官、檢察官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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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法官法第101條之1規定,修法前已繫屬職務法庭未結之懲戒案件,程序適用修正後規定、實體採從舊從輕原則辦理。
Q · 法官懲戒案跨越法官法修法日,要用新法還是舊法判?
依法官法第101條之1,108年6月28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已繫屬職務法庭、尚未終結的案件採雙軌制:程序面由職務法庭依修正後規定續審(含新增的上訴機會),但施行前已合法進行的程序效力不受影響;懲戒種類及其他實體規定原則上適用修正前規定,惟修正後規定有利於被付懲戒法官、檢察官時,依最有利者適用。
白話解讀
如果你是法官或檢察官,案子在 2019 年 6 月 28 日法官法大修之前就已經卡在職務法庭(專門審理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的特別法庭)尚未結案,那一天之後到底要用哪套規則判?這條給你的答案是雙軌制:程序走新法(包括新增的上訴機會),但懲戒種類和其他實體規定原則上鎖在舊法,避免事後加重處罰。最關鍵的設計藏在第二款的但書:如果新法的實體規定反而對被付懲戒人更有利,就改用新法。這就是刑法的「從舊從輕原則」(行為時法律比現行法律輕的話,用行為時的法律),被原封不動搬到法官懲戒程序。這在台灣行政性質的處罰程序中非常少見,多數行政罰是純粹從新。能不能上訴、會被判什麼懲戒、最重到什麼程度,全都被這條重新排列組合。
法律定性
法官法第101條之1為過渡銜接條款,規範108年6月28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已繫屬職務法庭、尚未終結之懲戒案件的法律適用:確立「程序從新、實體從舊從輕」雙軌原則,程序依修正後規定續審,懲戒種類等實體規定原則依修正前規定,但新規定較有利時改採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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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為什麼程序用新法、實體用舊法?這不會搞混嗎?▾
基於兩個不同原則。程序用新法(程序從新原則),因為新程序通常更完備,例如新增上訴權對被付懲戒人有利。實體用舊法(實體從舊原則),避免行為人事後被加重處罰。但本條第二款但書開了例外:新法實體規定對被付懲戒法官、檢察官更有利時,改用新法。這套組合就是把刑法的「從舊從輕原則」搬到法官懲戒上。兩條線各跑各的,但要逐項對比才知道哪些用新、哪些用舊。
Q2「最有利於被付懲戒法官」具體怎麼判斷?▾
必須逐項比較,不能整體挑一邊。例如懲戒種類、減免條件、消滅時效、再審門檻、上訴權,每一項分別比較哪一版對被付懲戒人有利,個別主張。新法整體看起來重,不代表每一項都重。辯護律師在答辯狀附上新舊法逐條對照表並逐項主張,是這類過渡案件的標準操作。
Q3法官法第101條之1是什麼?▾
處理108年法官法大修當下尚未終結之職務法庭懲戒案件的過渡條款,採程序從新、實體從舊從輕雙軌制。
Q4程序從新、實體從舊差在哪?▾
程序面(含上訴權)立即適用新規定;實體面(懲戒種類等)原則維持舊規定,新規定較有利時才改用。
Q5什麼叫從舊從輕原則?▾
行為後法律變更,原則用行為時法律,但新法較有利(較輕)時改用新法,源自刑法第2條。
Q6什麼是職務法庭?▾
專責審理法官、檢察官懲戒及職務案件的特別法庭,本條規範的案件即繫屬於此。
Q7跨修法日的懲戒案要怎麼準備?▾
先確認繫屬時點 → 拆分程序與實體 → 製作新舊法逐條對照表 → 逐項主張較有利規定。
Q8怎麼判斷哪一版規定對自己有利?▾
就懲戒種類、減免事由、消滅時效、再審條件、上訴權逐項比較,不能整體打包選一邊。
Q9辯護答辯狀第一件事該做什麼?▾
不是寫實體攻防,是把新舊法逐項對比做成附表,逼法庭逐項說明取捨理由。
Q10過渡案件還能上訴嗎?▾
新法為過渡案件開啟上訴機會,許多舊制一審終結案件因本條取得第二次審理機會,別漏掉。
Q11本條與第101條之2差在哪?▾
101之1處理一般未結案的雙軌適用;101之2專就第50條之1的特定情形排除新法適用,範圍不同。
Q12程序從新 vs 實體從舊衝突時怎麼辦?▾
不衝突,兩條線各自獨立運作:程序一律新法,實體逐項從舊從輕,分別判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aspect | old_law | new_law | applies |
|---|---|---|---|
| 程序規定 | 適用修正前程序(部分案件一審終結) | 適用修正後程序,含新增上訴機會 | 從新(修正後) |
| 懲戒種類及實體規定 | 適用修正前規定 | 修正後規定 | 原則從舊,較有利時從新 |
| 已進行之程序效力 | 已依法完成 | 不重新進行 | 效力不受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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