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 第 101 條(與本法牴觸之不適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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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法施行後,現行法律中有關法官、檢察官之相關規定,與本法牴觸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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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法官法第101條規定,本法施行後,現行法律中有關法官、檢察官之規定與本法牴觸者不適用,屬通則式排除條款,未逐一列舉失效條文。
Q · 法官法施行後,舊的法官、檢察官相關規定還能不能引用?
與法官法牴觸的舊規定,自施行日起失效
依法官法第101條,自本法施行後,現行法律中有關法官、檢察官之規定,凡與法官法牴觸者一律不適用。最典型受影響者為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及公務員懲戒法中關於法官、檢察官的部分。關鍵陷阱:法條未列出哪些舊規定已失效,資料庫中舊條文仍完整顯示,須自行以法官法逐條對照,引用前先確認該依據是否已被排除。
白話解讀
法官法施行的那一天,相當於在整個法律體系裡放進一把隱形的剪刀。任何寫在其他法律裡、跟法官法牴觸的關於法官和檢察官的規定,從那天起就自動失效,不用立法院再修法,不用司法院公告作廢,它就是不能用了。最常見的犧牲品是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和公務員懲戒法裡關於法官、檢察官的部分。但這條的麻煩在於:它沒告訴你哪些條文已經死了。你打開法律資料庫,那些舊條文還在那裡,看起來完整、有效、可引用。實際上其中有一部分已經是空殼。要分辨它們,你必須自己拿法官法逐條對照。律師接案時如果不知道這條的存在,會引用一個早已被排除的依據,整個論述被對手一招破解。
法律定性
法官法第101條為通則式排除條款。其效果是:自法官法施行起,凡其他法律中關於法官、檢察官之規定與法官法相牴觸者,該牴觸部分自動失效、不再適用,無須個別修法或公告廢止。其性質屬「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後法優於前法」原則的明文化,並將適用範圍鎖定於法官、檢察官事務。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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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為什麼不直接列出哪些舊條文不適用?
立法當時用通則式條款而不逐一列舉,是為了避免掛一漏萬:列舉清單會隨修法很快過時,通則式的牴觸者不適用可涵蓋現在與未來所有衝突,代價是哪些條文算牴觸要由實務累積判斷。遇爭議時搜尋司法院函釋與職務法庭見解比自行臆測可靠。
Q2法官違失要懲戒,到底要用法官法還是公務員懲戒法?
法官法施行後,法官、檢察官的評鑑與懲戒原則上適用法官法第七章與職務法庭程序,公務員懲戒法只在法官法無特別規定時補充適用。法官的懲戒走職務法庭,不走懲戒法院的一般懲戒程序,兩者管轄、組成、救濟途徑都不同,搞混會在程序上一開始就站錯邊。
Q3法官法第101條是什麼?
通則式排除條款:施行後其他法律中關於法官、檢察官的規定,與法官法牴觸者一律失效不適用。
Q4牴觸不適用是什麼意思?
其他法律規定與法官法衝突的部分自動失效,不必個別修法或公告,但僅限牴觸部分。
Q5哪些法律最常被本條排除?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與公務員懲戒法中關於法官、檢察官的部分,與法官法牴觸者失效。
Q6本條和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差在哪?
本條是該原則的明文化並鎖定法官、檢察官事務,屬強制適用而非交由法官個案斟酌。
Q7怎麼判斷某條舊規定是否因本條失效?
確認涉及法官或檢察官 → 找法官法有無對應 → 比對是否牴觸 → 牴觸即適用法官法、舊規定該部分不適用。
Q8準備書狀怎麼避免引用到失效依據?
先以法官法逐條對照所引用的所有舊依據,剔除與法官法牴觸者,再行送件。
Q9牴觸範圍有爭議時怎麼查?
檢索司法院相關函釋與職務法庭判決,以實務見解確認具體界線,不自行臆測。
Q10法官懲戒程序該走哪一套?
走法官法第七章與職務法庭程序,公務員懲戒法僅在法官法無特別規定時補充適用。
Q11法官法 vs 公務員懲戒法,法官懲戒用哪個?
原則用法官法與職務法庭,懲戒法僅補充適用;管轄、組成、救濟途徑都不同。
Q12司法人員人事條例整部失效了嗎?
沒有。書記官等其他司法人員部分照常適用,只有牴觸法官法的法官、檢察官規定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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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項目 | 法官法 | 公務員懲戒法 |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
|---|---|---|---|
| 適用對象 | 法官、檢察官 | 一般公務員(法官法無規定時補充) | 書記官、執達員等其他司法人員 |
| 懲戒程序 | 職務法庭 | 懲戒法院一般懲戒程序 | 依各該人事規定 |
| 與本條關係 | 排除依據(優先適用) | 牴觸部分對法官失效 | 法官、檢察官牴觸部分失效,其餘有效 |
法官法
- 適用對象
- 法官、檢察官
- 懲戒程序
- 職務法庭
- 與本條關係
- 排除依據(優先適用)
公務員懲戒法
- 適用對象
- 一般公務員(法官法無規定時補充)
- 懲戒程序
- 懲戒法院一般懲戒程序
- 與本條關係
- 牴觸部分對法官失效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 適用對象
- 書記官、執達員等其他司法人員
- 懲戒程序
- 依各該人事規定
- 與本條關係
- 法官、檢察官牴觸部分失效,其餘有效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1000614 制定)
本法施行後,現行法律中有關法官、檢察官之相關規定,與本法牴觸者,不適用之。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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