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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人三字第 1020012708 號

會議日期 102 年 05 月 12 日

要旨

司法院所屬機關首長擬兼職時,應報請司法院同意,並於報送申請書時,將兼職組織或團體之組織章程等規定併同函報辦理

主旨

為應業務需要,嗣後本院所屬機關首長之兼職案件,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相關規定如下:

(一)法官法第 17 條:「法官兼任前條以外其他職務者,應經其任職機關同意;司法院大法官、各級法院院長及機關首長應經司法院同意。」及第 101 條規定:「自本法施行後,現行法律中有關法官、檢察官之相關規定,與本法牴觸者,不適用之。」

(二)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之 2:「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及第 14 條之 3 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二、本院所屬機關法官、法官以外人員兼職申請書格式,前經本院 102年 4 月 17 日秘台人三字第 1020010066、1020010068 號函轉各機關在案。

三、依前開規定,本院所屬機關首長之兼職案件,應報請本院同意。為瞭解兼職組織或團體之任務或設立宗旨、兼職職務之職掌事項等,請各機關於報送申請書時,併同將兼職組織或團體之組織章程等規定,函報本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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