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法官法17兼職之限制

快速跳轉

法官兼任前條以外其他職務者,應經其任職機關同意;司法院大法官、各級法院院長及機關首長應經司法院同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官法第 17 條規定,法官兼任第 16 條以外其他職務須經任職機關同意;大法官、院長及機關首長則須經司法院同意。

Q · 法官可以在外面兼差或兼任其他職務嗎?

可以,但須先經任職機關或司法院同意

依法官法第 17 條,法官兼任第 16 條絕對禁止清單以外的其他職務,必須事前取得同意:一般法官須經任職機關同意,司法院大法官、各級法院院長及機關首長則須經司法院同意。重點不在職務有無報酬,而在這個身分會不會讓人懷疑法官的中立性。沒走同意程序的兼職,日後可能成為職務監督或監察院調查事項。

白話解讀

法官不是「上班八小時下班自由」的職業。你以為法官下班後可以去大學當校董、去公司當顧問、去基金會當理事,賺點外快?這條告訴你:不行,沒那麼簡單。任何兼職都要先過一關「同意」程序。一般法官要任職機關點頭,大法官、各級法院院長和機關首長更嚴,要司法院親自核可。為什麼這麼嚴?因為一個法官如果在 A 公司領薪水,明天又審到 A 公司的案子,你怎麼相信判決?這條的真正用意是把「兼職這件事」變成一個被看見、被審查、被留下紀錄的決定,而不是法官私下想做就做。對你這個當事人來說,這條讓你有底氣去查:今天判你案子的法官,到底有沒有奇怪的第二份工作?

法律定性

法官法第 17 條為法官兼職的程序限制規範:針對第 16 條絕對禁止清單以外的其他職務,建立事前同意機制——一般法官須經任職機關同意,司法院大法官、各級法院院長及機關首長須經司法院同意,依職位高低設定不同核可層級,藉以控管利益衝突並維護審判中立與司法公信力。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官可以去大學教書嗎?

可以,但不是想去就能去。法官法第 17 條規定必須經任職機關同意。實務上法官到法律系兼課很常見,但每學期都要走兼職同意程序,註明授課時數、報酬、是否影響本職。兼課同意紀錄屬公開資訊性質,律師遇到由兼課法官審理的案件,會去查教學內容是否與本案有關。

Q2法官能擔任公司的獨立董事嗎?

現職法官原則上不行。第 16 條明文禁止私立學校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公司董監事也屬不相容職務。退休法官另計,已不適用本條;在公司年報上看到「前任法官」的「前任」兩字,代表他不再受本條約束,可自由參與商業活動。

Q3法官兼職要經過誰同意?

一般法官須經任職機關同意;司法院大法官、各級法院院長及機關首長須經司法院同意。位階越高,核可層級越高,這是本條依職位設定不同門檻的設計邏輯。

Q4法官可以兼職嗎?

可以,但第 16 條以外的兼職須事前取得同意,並非法官自己說了算,全部都要先問過。

Q5法官法第 17 條是什麼?

規範法官兼任第 16 條以外其他職務的事前同意程序,依職位高低設定不同核可層級。

Q6什麼樣的兼職算「其他職務」?

第 16 條絕對禁止清單以外、不論有無報酬的職務身分,例如顧問、委員、理事、兼課。

Q7法官兼職限制和一般公務員差在哪?

法官比一般公務員更嚴:先有第 16 條絕對禁止清單,清單外其他職務再要第 17 條事前同意,沒有默認可以。

Q8法官兼職怎麼申請同意?

確認職務性質→判斷同意層級→以書面載明時數報酬與利益衝突→取得同意後始得兼任。

Q9當事人怎麼查承審法官有沒有兼職?

比對公開的董監事名單、學校兼課公告與公司年報,依法聲請迴避或請求法院說明兼職同意紀錄。

Q10法官漏未取得同意就兼職怎麼補救?

立即釐清該職務是否確未經同意,屬程序疏漏應補件說明;必要時主動向職務法庭說明較被動受查有利。

Q11法官法第 16 條 vs 第 17 條差在哪?

第 16 條是絕對禁止(一律不得兼任);第 17 條是清單外其他職務的「須事前同意」程序。

Q12法官兼職限制 vs 公務員服務法差在哪?

二者為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法官法門檻更嚴、核可層級依職位升高,公務員服務法為一般性限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法官法第16條法官法第17條一般公務員(公務員服務法)
規範性質絕對禁止(不得兼任)須事前同意(清單外其他職務)原則禁止營利事業職務,部分得經核准
同意層級無(一律禁止)一般法官→任職機關;大法官/院長/首長→司法院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核准
違反效果違法兼職、職務監督與評鑑未經同意之兼職構成監督與評鑑事項懲處、撤職等行政責任

法官法第16條

規範性質
絕對禁止(不得兼任)
同意層級
無(一律禁止)
違反效果
違法兼職、職務監督與評鑑

法官法第17條

規範性質
須事前同意(清單外其他職務)
同意層級
一般法官→任職機關;大法官/院長/首長→司法院
違反效果
未經同意之兼職構成監督與評鑑事項

一般公務員(公務員服務法)

規範性質
原則禁止營利事業職務,部分得經核准
同意層級
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核准
違反效果
懲處、撤職等行政責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裁判所法 第52条(在職中の禁止行為・報酬ある他の職務には最高裁判所の許可を要す)
韓國법원조직법 제49조(겸직 등 금지 — 허가 없이 보수 있는 직무 종사 불가)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21条(法官不得兼任有关职务的禁止与限制)
德國Deutsches Richtergesetz (DRiG) § 40(Nebentätigkeit — Genehmigungspflicht)
法國Ordonnance n° 58-1270 portant statut de la magistrature, article 8(incompatibilités et autorisation d'activités accessoires)
美國Code of Conduct for United States Judges, Canon 4–5(extrajudicial activities);28 U.S.C. § 454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1

(1000614 制定)

法官兼任前條以外其他職務者,應經其任職機關同意;司法院大法官、各級法院院長及機關首長應經司法院同意。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1000614 制定)

照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法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法第 17 條規定:「法官兼任前條以外其他職務者,應經其任職機關同意;司法院大法官、各級法院院長及機關首長應經司法院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官法第 1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