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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人三字第 1030017804 號

會議日期 103 年 07 月 02 日

要旨

法官參加由法官所組成,並以維護司法獨立為宗旨之社團理、監事或會員等非支領專任全時薪資之職務,得免依法官法第 17 條規定申請同意

主旨

法官得兼任中華民國法官協會、女法官協會理事、監事、會員等非支領專任全時薪資之職務,嗣後並免依法官法第 17 條規定辦理,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相關規定如下:

(一)法官法第 17 條規定:「法官兼任前條以外其他職務者,應經其任職機關同意;司法院大法官、各級法院院長及機關首長應經司法院同意。」

(二)聯合國關於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原則第 9 條規定:「法官可以自由組織和參加法官社團和其他組織,以維護其利益,促進其專業培訓和保護其司法的獨立性」。

二、法官(含大法官及法官兼院長)參加由法官所組成,以維護司法獨立為宗旨之社團為國際公約所保障之權利。基此,本院對於法官參加中華民國法官協會、女法官協會為會員或擔任理、監事等非支領專任全時薪資之職務,均予同意,嗣後得免逐案依法官法第 17 條規定申請同意。

正本

本院所屬各機關、法院(36)、本院民事廳、本院刑事廳、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司法行政廳、本院資訊管理處(請登法學函釋)、本院大法官辦公室、本院大法官書記處

副本

本院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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