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人三字第 1080004749 號
要旨
法官兼任財團法人之董事,如非法官法第 16 條所禁止者,自得予以兼任之。惟仍應提出申請,並經法院院長同意
主旨
有關貴院請釋法官得否擔任財團法人中華法學研究院董事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07 年 12 月 10 日台人字第 1070000996 號、108 年 2月 13 日台人字第 1080000166 號函。
二、經查旨揭研究院捐助章程修正後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略以,該法人董事之職權含年度預算及決算、財務帳冊資料等之審定(刪除稽核之職權)。據上,法官兼任該董事,尚非法官法第 16 條所禁止。惟法官如欲兼任,應依同法第 17 條規定提出申請,並經貴院院長同意。
三、另旨揭董事職權包括經費籌募、管理及運用,法官如兼任該職務,不得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 19 條有關「法官不得為任何團體、組織募款」之規定,併予敘明。
正本
最高法院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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