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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人三字第 1030021403 號

會議日期 103 年 08 月 10 日

要旨

佛教組織如以修行及弘法為宗旨,其顧問之任務,又僅係對會務提出興革建議。法官擔任此一佛教組織之顧問,自非屬法官所禁止兼職之職務或業務,亦無損其尊嚴及良好形象,且非足以影響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及職位尊嚴不相容者。惟收受報酬或補助逾 6 千元時,仍應辦理申報

主旨

有關貴院臺中分院函詢法官得否擔任「中○禪會台中分會普○精舍護法會」顧問職務 1 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 103 年 7 月 29 日院欽人二字第 1030004804 號函。

二、法官法第 16 條規定:「法官不得兼任下列職務或業務:一、中央或地方各級民意代表。二、公務員服務法規所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之職務。三、司法機關以外其他機關之法規、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或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四、各級私立學校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五、其他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第 17 條規定:「法官兼任前條以外其他職務者,應經其任職機關同意;司法院大法官、各級法院院長及機關首長應經司法院同意。」

三、依中○禪會台中分會普○精舍護法會組織章程規定,該會以護持於萬里靈○寺、埔里中○禪寺暨普○精舍常住眾修行及弘法利生並增益全體會員之戒定慧等持為宗旨。該會設「顧問」、「法律顧問」及「諮詢顧問」若干名,「顧問」及「諮詢顧問」得隨時對該會會務提出興革建議,「法律顧問」得就相關權益之維護提供專業諮詢及服務,以利該會會務更加健全(第 2、17、18 條參照)。

四、綜上,中○禪會台中分會普○精舍護法會「顧問」(「法律顧問」除外),係對該會會務提出興革建議,核其任務性質,非屬法官法第16 條第 3 款規定禁止兼職之職務或業務,且無損於法官身分尊嚴、良好形象,亦非同條第 5 款規定之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基此,法官擔任該職務,尚與法官法有關禁止法官兼職之規定,不生牴觸。

五、法官參與司法職務外之活動,而收受非政府機關支給之報酬或補助逾新臺幣 6,000 元者,應依法官倫理規範第 20 條第 2 項授權訂定之「法官參與職務外活動收受非政府機關支給報酬補助申報須知」向政風單位辦理申報。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

副本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法官學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本院民事廳、本院刑事廳、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司法行政廳、本院大法官辦公室、本院大法官書記處、本院資訊管理處(請登法學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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