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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法官之司法倫理與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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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第 18 條
(維護法官尊嚴及嚴守職務秘密之義務)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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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得為有損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之行為,並應嚴守職務上之秘密。
前項守密之義務,於離職後仍應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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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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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法官之任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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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法官之司法倫理與監督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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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法官會議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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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法官評鑑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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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法官之保障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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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職務法庭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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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法官之給與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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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法官之考察、進修及請假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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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檢察官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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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附則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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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法官不得為有損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之行為,並應「📌嚴守職務上之秘密」。 II 前項守密之義務,於離職後仍應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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