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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第 19 條(獨立審判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官於其獨立審判不受影響之限度內,受職務監督。職務監督包括制止法官違法行使職權、糾正法官不當言行及督促法官依法迅速執行職務。
  2. 法官認職務監督危及其審判獨立時,得請求職務法庭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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