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官之職務監督,依下列規定: 一、司法院院長監督各法院法官及懲戒法院法官。 二、最高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法官。 三、最高行政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法官。 四、懲戒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法官。 五、高等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與所屬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 六、高等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與轄區內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 七、高等行政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法官。 八、高等行政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法官。 九、專業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法官。 十、地方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法官。 十一、地方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