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 第 7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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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法官法第 77 條規定實任法官年滿七十歲應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但仍為現職法官,改任研究調解,支領俸給三分之二。
Q · 法官年滿七十歲是不是就要退休了?
不是退休而是停審,法官身分仍在
依法官法第 77 條,實任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七十歲者,應「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但第三項明定其仍為現職法官,只是不再審案,改從事研究、調解或其他司法行政工作,支領俸給總額三分之二,且不計入機關員額。六十五歲以上經醫院證明身體衰弱者也可申請進入此狀態。停審與退休是兩種不同制度。
白話解讀
退休不是法官唯一的離開方式。當一位實任法官年滿七十歲,他不能再坐審判台辦案,但他不是直接退休消失,而是「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仍然是現職法官,只是去做研究、調解、其他司法行政工作。為什麼這樣設計?因為法官的判斷力跟身體狀態有關,七十歲還在第一線審理生死案件可能力不從心,但這些累積三、四十年的法律智慧又太可惜浪費掉。所以本條建立一個「半退休」狀態:俸給拿三分之二、不計入員額、仍可隨時自願退休。六十五歲以上的法官如果身體出狀況,也可以提早申請進入這個狀態。你下次看到某位資深法官「退而不休」在做調解,背後就是這條在運作。
法律定性
停止辦理審判案件,是法官法第 77 條建立的法官職涯緩衝制度:實任法官年滿七十歲應強制退離審判工作,但保留現職法官身分,改任研究、調解或司法行政,支領俸給三分之二並不計入員額;六十五歲以上經評鑑合格醫院證明身體衰弱者亦得申請。其本質為「半退休」,與身分終止的退休不同。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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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停止審判的法官真的還能領三分之二薪水嗎?沒在做事為什麼還領?
他們有在做事。本條規定他們可以從事研究、調解、其他司法行政工作。司法部門需要的不只是判決,還有研究、調解、教育訓練、政策設計。讓資深法官帶著經驗去做這些事,比讓他們完全退休後另外找人接手更有效率。這個設計也讓法官在第一線審判時不會因為擔心退休後的去向而做保守判決。
Q2六十五歲法官身體不好怎麼申請停止審判?
依本條第二項,必須符合三個條件:實任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出具身體衰弱難以勝任的證明。具體申請程序依本條第四項由司法院定辦法,目前是向所屬法院提出,經審核轉司法院核定。「實任法官」是關鍵詞,候補法官、試署法官沒有這個權利。
Q3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是什麼?
資深法官退離審判台但保留現職法官身分,改做研究、調解或司法行政的半退休制度。
Q4法官幾歲要停止辦理審判?
實任法官任職滿15年、年滿70歲應強制停審;年滿65歲經醫院證明身體衰弱者得申請停審。
Q5停審法官還算現職法官嗎?
是。第三項明定仍為現職法官,只是不計入員額、不再審案。
Q6停審法官可以做什麼工作?
得從事研究、調解或其他司法行政工作,65歲者亦可申請調地院辦簡易案件。
Q7法官怎麼申請停止辦理審判案件?
符合資格→取得評鑑合格醫院身體衰弱證明→依司法院辦法向所屬法院提出申請→核定後生效。
Q8停審法官的俸給怎麼算?
支領俸給總額的三分之二(俸給依第71條含本俸、專業加給等項目計算)。
Q965歲法官身體不好怎麼申請停審?
須為實任法官滿15年、年滿65歲,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難以勝任。
Q10怎麼證明法官身體衰弱難以勝任職務?
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出具證明,這是申請的法定要件。
Q11停止辦理審判 vs 自願退休差在哪?
停審仍是現職法官、領2/3俸給;自願退休是身分終止、領退休金與退養金。
Q12停止辦理審判 vs 資遣(第79條)差在哪?
停審保留身分;資遣是針對身體衰弱「不堪工作」者,準用公務人員資遣離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制度 | 身分 | 給與 | 適用條件 |
|---|---|---|---|
| 停止辦理審判案件(§77) | 仍為現職法官 | 俸給總額三分之二 | 實任法官滿15年、滿70歲強制/滿65歲身體衰弱可申請 |
| 自願退休(§78) | 退休(身分終止) | 退休金+退養金 | 符合自願退休年資/年齡要件 |
| 資遣(§79) | 離職 | 準用公務人員資遣給與 | 經評鑑合格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堪工作 |
身分
- 停止辦理審判案件(§77)
- 仍為現職法官
- 自願退休(§78)
- 退休(身分終止)
- 資遣(§79)
- 離職
給與
- 停止辦理審判案件(§77)
- 俸給總額三分之二
- 自願退休(§78)
- 退休金+退養金
- 資遣(§79)
- 準用公務人員資遣給與
適用條件
- 停止辦理審判案件(§77)
- 實任法官滿15年、滿70歲強制/滿65歲身體衰弱可申請
- 自願退休(§78)
- 符合自願退休年資/年齡要件
- 資遣(§79)
- 經評鑑合格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堪工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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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1000614 制定)
實任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七十歲者,應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得從事研究、調解或其他司法行政工作;滿六十五歲者,得申請調任地方法院辦理簡易案件。 實任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難以勝任職務者,得申請停止辦理審判案件。 前二項停止辦理審判案件法官,仍為現職法官,但不計入該機關所定員額之內,支領俸給總額之三分之二,並得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辦理自願退休及撫卹。 第一項、第二項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申請程序、從事研究之方法項目、業務種類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1121205 修正)
實任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七十歲者,應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得從事研究、調解或其他司法行政工作;滿六十五歲者,得申請調任地方法院辦理簡易案件。 實任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難以勝任職務者,得申請停止辦理審判案件。 前二項停止辦理審判案件法官,仍為現職法官,但不計入該機關所定員額之內,支領俸給總額之三分之二,並得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或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辦理自願退休及撫卹。 第一項、第二項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申請程序、從事研究之方法項目、業務種類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 司法行政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照協商條文通過。,
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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