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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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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務部設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任免,轉任、停止職務、解職、陞遷、考及獎懲事項。
  2. 2.前項審議之決議,應報請法務部部長核定後公告之。
  3. 3.第一項委員會之設置及審議規則,由法務部定之。
  4. 4.法務部部長遴任檢察長前,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職缺二倍人選,由法務部部長圈選之。檢察長之遷調應送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徵詢意見。
  5. 5.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由法務部部長指派代表四人、檢察總長及其指派之代表三人與全體檢察官所選出之代表九人組成之,由法務部部長指派具法官、檢察官身分之次長為主任委員。
  6. 6.前項選任委員之任期,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7. 7.全體檢察官代表,以全國為單一選區,以秘密、無記名及單記直接選舉產生,每一檢察署以一名代表為限。
  8. 8.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之組成方式、審議對象、程序、決議方式及相關事項之審議規則,由法務部徵詢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後定之。但審議規則涉及檢察官任免、考績、級俸、陞遷及褒獎之事項者,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依法官法第 90 條設於法務部,置委員十七人審議檢察官任免、陞遷、考核及獎懲,決議報法務部部長核定後公告。

Q · 檢察官的升遷、調動到底是誰決定的?

由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法務部長核定

依法官法第 90 條,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的任免、轉任、停止職務、解職、陞遷、考核及獎懲,由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決議再報法務部部長核定後公告。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由部長指派代表四人、檢察總長及其指派代表三人、全體檢察官選出代表九人組成,主任委員由部長指派具法官、檢察官身分之次長擔任。部長遴任檢察長前,委員會須提出職缺二倍人選交由部長圈選。

白話解讀

檢察官的前途不是由部長一人決定,也不是由全體檢察官決定。它由17個人決定。法務部長指派4個、檢察總長那邊3個、全體檢察官秘密選出9個。表面上看,9比7,民主多數在檢察官手上。但主任委員由部長指派的次長擔任、決議要報部長核定才生效、要派檢察長時委員會提供2倍人選由部長「圈選」。這三道機制讓檢察官的集體意志和部長的政務問責之間有個精密的平衡。每次媒體報導某檢察長異動、某主任檢察官升調,幕後就是這個委員會的決議書,而那份決議書最後一筆,仍是法務部長簽下去的。

法律定性

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簡稱檢審會)是依法官法第 90 條設於法務部的審議性組織,負責審議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主任檢察官與檢察官的任免、轉任、停止職務、解職、陞遷、考核及獎懲。其決議須報法務部部長核定後始公告生效,是檢察體系人事權兼顧集體審議與政務問責的制度設計。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跟檢察官會議差在哪?

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法官法第 90 條)審議高檢以下檢察官的任免、陞遷、考核、獎懲,是決定人的機關,設在法務部;檢察官會議(法官法第 91 條)則是各檢察署內部諮詢性會議,討論案件分配、考核建議,是建議事的機關。一個處理人事權,一個處理業務權。內行人提示:兩者決議都是審議性質,最後拍板的是檢察首長——人事審議委員會報法務部長核定,檢察官會議由檢察長最終決定。

Q2全體檢察官選出的 9 個代表,是不是就能保護檢察官的獨立性?

形式上九比七過半,實質上有三道限制:主任委員由部長指派的次長擔任(議程權)、決議要報部長核定才生效(生效權)、遴任檢察長時委員會提二倍人選由部長圈選(最終選擇權)。所以投票時看似贏,在議程設定、部長核定、人事最終決定三關都還有政治介入空間。內行人提示:給檢察官完全自治會喪失民主問責,完全給部長會危及偵查獨立,九比七加三道機制是刻意設計的平衡點,不是失誤。

Q3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是什麼?

依法官法第 90 條設於法務部,審議高檢署以下檢察官任免、陞遷、考核、獎懲,決議報部長核定的審議性組織。

Q4檢審會委員怎麼組成?

十七人:部長指派代表四人、檢察總長及其指派代表三人、全體檢察官選出代表九人,主任委員由部長指派的次長擔任。

Q5什麼叫二倍人選圈選?

遴任檢察長前,委員會先提出職缺二倍的候選名單,再由法務部長從名單中圈選實際人選。

Q6檢審會的決議性質是什麼?

屬行政審議性質,非裁判,須報法務部長核定後公告才生效,是審議+核定的兩段式。

Q7檢察官代表怎麼選出來?

以全國為單一選區,採秘密、無記名、單記直接選舉產生,每一檢察署以一名代表為限。

Q8檢察長是怎麼產生的?

委員會提出職缺二倍人選 → 法務部長圈選 → 發布任命;遷調則送委員會徵詢意見。

Q9檢審會審議規則由誰、怎麼訂定?

原則由法務部徵詢委員會後定之;涉任免、考績、級俸、陞遷及褒獎者,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Q10委員任期多長、能不能連任?

選任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Q11檢審會 vs 檢察官會議差在哪?

檢審會處理人事權(報部長核定),檢察官會議處理各署業務(報檢察長決定),層級與職權都不同。

Q12檢審會 vs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差在哪?

檢審會審檢察官、設於法務部、報部長核定;司法院人審會(法官法第 4 條)審法官、設於司法院、報院長核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檢察官會議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
法源依據法官法第 90 條法官法第 91 條法官法第 4 條
處理事項檢察官任免、轉任、陞遷、考核、獎懲(人事權)各檢察署案件分配、考核建議等業務(業務權)法官任免、轉任、解職、遷調、考核、獎懲
設置機關法務部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司法院
最終拍板決議報法務部部長核定報該署檢察長最終決定決議報司法院院長核定

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

法源依據
法官法第 90 條
處理事項
檢察官任免、轉任、陞遷、考核、獎懲(人事權)
設置機關
法務部
最終拍板
決議報法務部部長核定

檢察官會議

法源依據
法官法第 91 條
處理事項
各檢察署案件分配、考核建議等業務(業務權)
設置機關
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
最終拍板
報該署檢察長最終決定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

法源依據
法官法第 4 條
處理事項
法官任免、轉任、解職、遷調、考核、獎懲
設置機關
司法院
最終拍板
決議報司法院院長核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検察庁法第 23 条(検察官適格審査会)
韓國검찰청법 제35조(검찰인사위원회)
中國检察官法(检察官遴选委员会、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相关规定)
德國德國檢察官屬行政體系,由各邦司法行政機關任命、受指令拘束,無對應之獨立檢察人事審議委員會
法國Constitution de 1958, article 65(Conseil supérieur de la magistrature, formation compétente à l'égard des magistrats du parquet)
美國聯邦檢察官(U.S. Attorneys)由總統提名、參議院同意任命,無對應之人事審議委員會制度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1000614 制定)

法務部設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任免,轉任、停止職務、解職、陞遷、考核及獎懲事項。   前項審議之決議,應報請法務部部長核定後公告之。   第一項委員會之設置及審議規則,由法務部定之。   法務部部長遴任檢察長前,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職缺二倍人選,由法務部部長圈選之。檢察長之遷調應送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徵詢意見。   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由法務部部長指派代表四人、檢察總長及其指派之代表三人與全體檢察官所選出之代表九人組成之,由法務部部長指派具法官、檢察官身分之次長為主任委員。   前項選任委員之任期,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全體檢察官代表,以全國為單一選區,以秘密、無記名及單記直接選舉產生,每一檢察署以一名代表為限。   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之組成方式、審議對象、程序、決議方式及相關事項之審議規則,由法務部徵詢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後定之。但審議規則涉及檢察官任免、考績、級俸、陞遷及褒獎之事項者,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1120411 修正)

法務部設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任免,轉任、停止職務、解職、陞遷、考核及獎懲事項。   前項審議之決議,應報請法務部部長核定後公告之。   第一項委員會之設置及審議規則,由法務部定之。   法務部部長遴任檢察長前,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職缺二倍人選,由法務部部長圈選之。檢察長之遷調應送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徵詢意見。   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由法務部部長指派代表四人、檢察總長及其指派之代表三人與全體檢察官所選出之代表九人組成之,由法務部部長指派具法官、檢察官身分之次長為主任委員。   前項選任委員之任期,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全體檢察官代表,以全國為單一選區,以秘密、無記名及單記直接選舉產生,每一檢察署以一名代表為限。   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之組成方式、審議對象、程序、決議方式及相關事項之審議規則,由法務部徵詢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後定之。但審議規則涉及檢察官任免、考績、級俸、陞遷及褒獎之事項者,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立法理由配合檢察機關組織名稱變更,酌修第一項文字。

  • 任免名詞
  • 名詞
  • 核定名詞
(1000614 制定)

照協商條文通過。,

(1120411 修正)

配合檢察機關組織名稱變更,酌修第一項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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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法第 90 條規定:「法務部設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任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法第 9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官法第 9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