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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第 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設檢察官會議,由該署全體實際辦案之檢察官組成。
  2. 檢察官會議之職權如下: 一、年度檢察事務分配、代理順序及分案辦法之建議事項。 二、檢察官考、監督之建議事項。 三、第九十五條所定對檢察官為監督處分之建議事項。 四、統一法令用及起訴標準之建議事項。 五、其他與檢察事務有關之事項之建議事項。
  3. 檢察總長、檢察長對於檢察官會議之決議有意見時,得交檢察官會議議或以書面載明理由附於檢察官會議紀錄後,變更之。
  4. 檢察官會議實施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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