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 第 91 條
- 1.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設檢察官會議,由該署全體實際辦案之檢察官組成。
- 2.檢察官會議之職權如下: 一、年度檢察事務分配、代理順序及分案辦法之建議事項。 二、檢察官考核、監督之建議事項。 三、第九十五條所定對檢察官為監督處分之建議事項。 四、統一法令適用及起訴標準之建議事項。 五、其他與檢察事務有關之事項之建議事項。
- 3.檢察總長、檢察長對於檢察官會議之決議有意見時,得交檢察官會議復議或以書面載明理由附於檢察官會議紀錄後,變更之。
- 4.檢察官會議實施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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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法官法第 91 條規定各級檢察署設檢察官會議,由全體辦案檢察官組成,職權含分案、考核、監督等五項,但決議僅供建議,檢察長得書面變更。
Q · 檢察官會議的決議檢察長能不理嗎?
依法官法第 91 條第三項,檢察總長、檢察長對檢察官會議的決議有意見時,得交付復議,或以書面載明理由附於會議紀錄後變更之。會議第二項所列五大職權(分案辦法、考核監督、第 95 條監督處分、統一起訴標準、其他檢察事務)全部都是「建議事項」,不具實質拘束力。這是檢察一體(上命下從)原則下,給全體檢察官集體發聲空間、但最終決定權仍歸檢察長的制度妥協。
白話解讀
你大概從沒聽過「檢察官會議」這個東西。但每個檢察署裡,全體檢察官都會定期開這個會,討論的內容直接影響你案子的命運:誰來辦你的案子(分案辦法)、檢察官辦案的標準該怎麼統一(同類案件起訴與否的尺度)、有檢察官辦案出問題該怎麼處理。聽起來很民主,對吧?但這條法律藏了一個關鍵設計:會議結論全部都只是「建議事項」。檢察長覺得不喜歡,可以叫會議重新討論;如果還是堅持,檢察長可以用一張書面備註附在紀錄後面,直接推翻全體檢察官的決議。法官會議的決議在某些事項上有實質拘束力,但檢察官會議沒有。這是檢察體系「上命下從」原則的妥協產物:給檢察官一個發聲的空間,但最終決定權仍在檢察長手上。
法律定性
檢察官會議是法官法第 91 條設於各級檢察署、由全體實際辦案檢察官組成的內部協商機關,職權涵蓋分案辦法、考核監督、監督處分、統一起訴標準等五項,但所有決議皆屬建議性質,檢察長得交復議或書面變更,為檢察一體原則下的集體協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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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檢察官會議跟法官會議差在哪?▾
最大差別在決議的效力。法官法規範的法官會議在審判事務分配等項目上有實質決定權;本條的檢察官會議全部都是「建議事項」,檢察長可以推翻。這個差異反映憲法的設計:法官審判獨立(憲法第 80 條),檢察官則是上命下從的行政科層。
Q2檢察官如果在會議上被多數同事決議該被懲處,會怎麼樣?▾
依本條第二項第三款,會議可針對監督處分提出建議,但只是建議,最後決定權在檢察長(依第 95 條)。檢察長不採納,決議就是備案紀錄。實務上此機制很少啟動,需相當嚴重事由才會發生。
Q3我可以查到檢察官會議的決議紀錄嗎?▾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原則上可申請,但涉人事考核、個案討論部分常以個人隱私或行政內部討論為由部分遮掩,能取得的多半是分案辦法等通則性決議。
Q4檢察官會議是什麼?▾
各級檢察署由全體實際辦案檢察官組成的內部協商會議,職權含分案、考核、監督、統一起訴標準等五項,但決議全屬建議。
Q5檢察官會議的五大職權是哪些?▾
分案辦法、檢察官考核監督、第 95 條監督處分、統一法令適用及起訴標準、其他檢察事務,全部冠以「建議事項」。
Q6什麼是檢察一體?▾
上下級檢察官構成單一整體、下級服從上級指揮監督的組織原則,首長並有承繼權與移轉權,本條會議的建議性質即其展現。
Q7檢察官會議實施辦法是什麼?▾
依第四項由法務部訂定的會議運作細則,規範開會、表決、紀錄等程序事項。
Q8檢察官會議的決議怎麼被推翻?▾
檢察總長、檢察長對決議有意見時,得交付復議;仍維持原決議者,以書面載明理由附於紀錄後變更之。
Q9遇到分案疑慮怎麼主張?▾
援引第二項第一款分案辦法,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分案規則與抽籤紀錄,書面陳報疑慮留下程序起點。
Q10怎麼申請檢察官會議決議紀錄?▾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向該檢察署提出申請,通則性決議多可取得,涉人事考核個案部分可能部分遮掩。
Q11檢察官想推動分案改革要走什麼程序?▾
於會議提案、經多數通過形成建議;但檢察長不採納時提案僅進入備案紀錄,無實質拘束力。
Q12檢察官會議 vs 法官會議差在哪?▾
法官會議在部分事項有實質決定權,檢察官會議全屬建議;源於審判獨立(憲法 80 條)與檢察一體的不同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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