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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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官法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了呈請總統任命的範圍,該條第一項指出了呈請總統任命初任、回任、再任檢察官,試署檢察官改派實任檢察官,以及升任或調任主任檢察官及檢察長等職務的相關規定。而第二項則規定了這些人員經銓敘部的銓敘審定合格後,由銓敘部向總統呈請任命。
- 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第十二條條文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 法官法 第 12 條條文
- 法官法 第 8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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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