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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施行細則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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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所稱本法第十二條有關呈請總統任命規定於檢察官準用之,指呈請總統任命初任、回任、再任檢察官,試署檢察官改派實任檢察官,升任或調任主任檢察官及檢察長等職務。
  2. 2.前項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者,由銓敘部呈請總統任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法官法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了呈請總統任命的範圍,該條第一項指出了呈請總統任命初任、回任、再任檢察官,試署檢察官改派實任檢察官,以及升任或調任主任檢察官及檢察長等職務的相關規定。而第二項則規定了這些人員經銓敘部的銓敘審定合格後,由銓敘部向總統呈請任命。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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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規定:「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所稱本法第十二條有關呈請總統任命規定於檢察官準用之,指呈請總統任命初任、回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