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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司法官,比照薦任第六職等起敘。 司法官人員之俸給,適用公務人員俸給法之規定,並給與專業加給。 候補法官、檢察官之俸給及專業加給,比照前項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候補司法官比照薦任第六職等起敘,與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六條初任薦任職人員自本職等最低俸起敘,及推事檢察官候補規則第二條規定均相符合。 二、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技術或專業加給:對技術或專業人員加給之。」司法人員為專業人員,故定司法官人員之俸給,適用公務人員俸給法之規定,並給與專業加給。 三、候補法官、檢察官之俸給及專業加給,比照司法官人員之規定。
一、候補司法官比照薦任第六職等起敘,與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六條初任薦任職人員自本職等最低俸起敘,及推事檢察官候補規則第二條規定均相符合。 二、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技術或專業加給:對技術或專業人員加給之。」司法人員為專業人員,故定司法官人員之俸給,適用公務人員俸給法之規定,並給與專業加給。 三、候補法官、檢察官之俸給及專業加給,比照司法官人員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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