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第11條,此法條規定了查緝毒品人員的獎勵辦法。根據法條,獎勵可以分為記大功、記功以及嘉獎三個等級。 1. 記大功: - 查獲第一級毒品二公斤以上、第二級毒品十公斤以上或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三十公斤以上,或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古柯、大麻二百株以上的人,可以被記大功。 - 查獲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製造工廠的人,也可以被記大功。 - 緝獲毒品犯經第一審法院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的人,也可以被記大功。 2. 記功: - 查獲第一級毒品五百公克以上、第二級毒品二公斤以上、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十五公斤以上,或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古柯、大麻五十株以上的人,可以被記功。 - 查獲第一級、第二級或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製造工廠,未達生產階段的人,也可以被記功。 - 緝獲毒品犯罪嫌疑人經第一審法院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也可以被記功。 3. 嘉獎: - 查獲毒品案件,但未達到記大功或記功的標準的人,可以被嘉獎。 此外,《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第11條中還規定了,在情況特殊下,查緝機關可以酌予提高獎勵等級,對於績效卓著,有特別貢獻的個人,查獲機關可以依有關法令請頒勳、獎章予以獎勵。 相關範例參考如下: -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警官查獲了3公斤的第一級毒品,則他符合了記功的條件。 - 另一方面,如果一位警官查獲了150公克的第二級毒品,則他也符合了記功的條件。 - 若一位警官緝獲了一名已經經過第一審判處死刑的毒品犯,則他符合了記大功的條件。 請注意,上述回答僅根據所提供的上下文資料進行推測,以最新的法規及相關判決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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