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第 四 章之一 辦理防毒人員之獎懲
第 四 章之一 辦理防毒人員之獎懲
第 14-1 條
辦理防毒人員,依下列規定獎勵之: 一、記大功: (一)辦理防毒業務,經主管機關評定成效卓著者。 (二)辦理防毒業務,事先消弭重大意外事故或對重大事故處置得當未造成不良後果者。 二、記功: (一)辦理防毒業務,表現優異,有具體事蹟者。 (二)辦理防毒業務,事先消弭意外事故或對事故處置得當者。 三、嘉獎:辦理防毒業務,工作辛勤,有具體事蹟者。
第 14-2 條
- 辦理防毒人員,依下列規定懲處之: 一、記大過: (一)辦理防毒業務,怠忽職守,情節重大者。 (二)辦理防毒業務,疏於防範,致發生重大意外事故或對重大事故之處置失當,造成不良後果者。 二、記過: (一)辦理防毒業務,疏忽職責,影響防毒成效者。 (二)辦理防毒業務,疏於防範,致發生意外事故或對事故處置失當者。 三、申誡:辦理防毒業務,懈怠職務或處置失當,情節輕微者。
- 前項案件,應依規定查究監督不週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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