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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所稱應受尿液採驗人之範圍如下: 一、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受保護管束者。 二、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定得由警察機關採驗尿液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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