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應受尿液採驗人之範圍如下: 一、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受保護管束者。 二、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定得由警察機關採驗尿液之人員。
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2條明確規定了應受尿液採驗的人的範圍。根據該條,應受尿液採驗的人包括以下兩類: 一、本條例第25條第1項所規定的受保護管束者,也就是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罪而被付予保護管束的人。 範例:例如,一名少年因被裁定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而被交付保護管束,在保護管束期間,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束者有權定期通知該少年到指定的時間進行尿液採驗。 二、本條例第25條第2項所規定得由警察機關採驗尿液的人員。 範例:例如,經裁定因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而被交付保護管束的少年,在保護管束期間,警察機關有權隨時採驗該少年的尿液,而不需事先通知。 參考資料: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 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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