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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驗尿液實施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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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應受尿液採驗人之範圍如下: 一、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受保護管束者。 二、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定得由警察機關採驗尿液之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2條明確規定了應受尿液採驗的人的範圍。根據該條,應受尿液採驗的人包括以下兩類: 一、本條例第25條第1項所規定的受保護管束者,也就是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罪而被付予保護管束的人。 範例:例如,一名少年因被裁定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而被交付保護管束,在保護管束期間,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束者有權定期通知該少年到指定的時間進行尿液採驗。 二、本條例第25條第2項所規定得由警察機關採驗尿液的人員。 範例:例如,經裁定因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而被交付保護管束的少年,在保護管束期間,警察機關有權隨時採驗該少年的尿液,而不需事先通知。 參考資料: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 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2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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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應受尿液採驗人之範圍如下: 一、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受保護管束者。 二、本條例第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