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所稱應受尿液採驗人之範圍如下: 一、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受保護管束者。 二、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定得由警察機關採驗尿液之人員。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第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