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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10

  1. 1.強制治療處所對於強制治療受處分人擅自離開該處所或死亡時,應即通報執行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通知其家屬。
  2. 2.強制治療受處分人擅自離開強制治療處所且行蹤不明時,執行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請求警察機關協尋,並應再通知強制治療受處分人依指定日期到場接受強制治療,未時到場者,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規定送請該管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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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第 10 條規定:「強制治療處所對於強制治療受處分人擅自離開該處所或死亡時,應即通報執行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