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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6

  1. 1.檢察官於收受前二條矯正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具之相關資料後,認加害人有再犯之風險而有施以強制治療之必要時,應儘速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強制治療。
  2. 2.檢察官於收受前項法院強制治療之裁定後,應即檢具該裁定通知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第四條之矯正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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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第 6 條規定:「檢察官於收受前二條矯正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具之相關資料後,認加害人有再犯之風險而有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