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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8

  1. 1.強制治療處所因治療目的,限制強制治療受處分人之居住場所或行動者,應依性別分離原則辦理及於必要範圍內為之。
  2. 2.強制治療處所,於保障受處分人安全之必要範圍內,得設置監看設備,並告知受處分人。
  3. 3.為防範緊急暴力意外、自殺或自傷之事件或其他管理之必要時,得拘束受處分人身體或限制其行動自由於特定設施內。但不得必要之時間及以不正當之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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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拘束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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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第 8 條規定:「強制治療處所因治療目的,限制強制治療受處分人之居住場所或行動者,應依性別分離原則辦理及於必要範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