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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實施辦法6

  1. 1.執行機關得委由下列機構、法人、團體或聘任下列之人員,實施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評鑑合格,且設有精神科門診或精神科病房之醫院。 二、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評鑑合格之精神科專科醫院。 三、依法設立或登記,具性侵害防治實務經驗之機構、法人或團體。 四、醫師、心理師、護理師、社會工作師、特殊教育教師或具有性侵害犯罪防治實務經驗之專人員。
  2. 2.執行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處遇之人員,應依中央性侵害犯罪防治主管機關所定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處遇人員訓練課程基準,完成相關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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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性侵害犯罪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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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實施辦法第 6 條規定:「執行機關得委由下列機構、法人、團體或聘任下列之人員,實施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 一、經中央衛生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