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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強制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實施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執行機關得委由下列機構、團體或個人實施受刑人輔導教育: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醫院評鑑合格設有精神科門診或精神科病房。 二、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精神科醫院評鑑合格者。 三、領有醫事、社工相關專業證照之人員。 四、具有性侵害犯罪防治實務經驗之專業人員。 五、經政府立案且具性侵害犯罪防治實務經驗之機構、團體。
  2. 執行機關得委由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機構或個人實施受刑人強制身心治療。
  3. 執行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遇之人員,應依中央性侵害犯罪防治主管機關所定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處遇人員訓練課程基準,完成相關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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