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在執行中由其他機關借提者,應由矯正學校函請寄禁之監獄、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代為考核記分。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第 15 條規定,如果學生在執行中需要借提於其他機關,學校應向禁治監獄、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發函請求代為考核記分。這代表學生在借提機關期間的考核記分由寄禁的機關代為處理。參考資料中並沒有直接列舉相關範例,但可以將此條規定應用於上述案例中的第二部分,例如原告因違規被監獄處以累進處遇懲罰,學校可以向相關監獄請求代為考核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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