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15

快速跳轉

學生在執行中由其他機關借提者,應由矯正學校函請寄禁之監獄、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代為考記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第 15 條規定,如果學生在執行中需要借提於其他機關,學校應向禁治監獄、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發函請求代為考核記分。這代表學生在借提機關期間的考核記分由寄禁的機關代為處理。參考資料中並沒有直接列舉相關範例,但可以將此條規定應用於上述案例中的第二部分,例如原告因違規被監獄處以累進處遇懲罰,學校可以向相關監獄請求代為考核記分。

  • 借提名詞
  • 少年觀護所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第 15 條規定:「學生在執行中由其他機關借提者,應由矯正學校函請寄禁之監獄、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代為考核記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