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收容人施以隔離保護之決定,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施以隔離保護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施以隔離保護為對收容人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施以隔離保護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根据监狱及看守所施以隔离保护辦法第3条,对收容人施以隔离保护的决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施以隔离保护应有助于实现目标。 二、当存在多种能够实现目标的方法时,施以隔离保护应是对收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法。 三、施以隔离保护造成的损害不得与欲实现的目标收益显失衡。 这条法规的目的是确保对收容人施以隔离保护时所制定的决策公正合理,并保护他们的权益。在决定是否对收容人施以隔离保护时,需要考虑到目标的实现、损害的最小化,以及利益和损害之间的平衡关系。例如,当有多种方法可以实现目标时,应选择对收容人权益损害最小化的方法。这个法规的适用范围是监狱及看守所,对于在监狱及看守所中被隔离保护的收容人的权益和利益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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