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密文件處理規定如下: 一、凡文件封套有分局長親啟及機密字樣者,作密件論。 二、收到秘密文件,應於密件收文簿上,編號登記,原封送分局長拆閱。三、密件稿由承辦人員親送核判。 四、密件應由承辦員親自監視,俟繕寫 (打印) 完畢, (文字較少者宜由承辦人自繕) ,由承辦人校對,送印,密封後交收發人員登記發文,原稿收回密存,並依規定程序歸檔,至繕寫 (打印) 時所有廢紙及油印臘紙,亦應由承辦人員負責收回燬銷。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第36條機密文件處理規定,有以下幾項內容: 1. 凡文件封套有分局長親啟及機密字樣者,作密件論。這表示只有在文件封套上有分局長親啟及機密字樣的文件才被視為密件。 2. 收到秘密文件時,應在密件收文簿上編號登記,並將原封送給分局長拆閱。這表示收到秘密文件後,需要在收文簿上編號,並交給分局長進行拆閱。 3. 密件稿由承辦人員親自送交核判。這表示密件稿需要由承辦人員親自送交給相關人員進行核判。 4. 將密件繕寫 (打印) 完畢後,必須由承辦人員校對,送印,並在密封後由收發人員登記發文。同時,原稿必須收回妥善保管並按照規定程序歸檔。此外,所有的廢紙和油印紙都需要由承辦人員負責收回後進行燬銷處理。 根據以上解釋,這些規定明確了機密文件的處理程序,包括確定密件的標準、密件的登記處理、核判過程、繕寫、印製和處理廢紙等細節。這些措施旨在確保機密文件的保密性並防止洩密。本規定的參考資料為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第36條,並且其所使用的範例無關節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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