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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密文件處理規定如下: 一、凡文件封套有分局長親啟及機密字樣者,作密件論。 二、收到秘密文件,應於密件收文簿上,編號登記,原封送分局長拆閱。三、密件稿由承辦人員親送判。 四、密件應由承辦員親自監視,繕寫 (打印) 完畢, (文字較少者宜由承辦人自繕) ,由承辦人校對,送印,密封後交收發人員登記發文,原稿收回密存,並依規定程序歸檔,至繕寫 (打印) 時所有廢紙及油印臘紙,亦應由承辦人員負責收回燬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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